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表(运管所7月份)
发布时间:2018-08-03 发布机构:县交运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表(运管所7月份) | ||||||||||||
序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 案件名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结案时间 | 政治面貌 | 性别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1 | 尚宝忠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冀承交运罚 【2018】0000261 | 对尚宝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4号)第四十五条一项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令改正,处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8年7月19日 | 群众 | 男 | 车主兼司机 |
2 | 刘志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冀承交运罚 【2018】0000260 | 对刘志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4号)第四十五条一项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令改正,处 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8年7月
18日 | 群众 | 男 | 车主兼司机 |
3 | 承德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李高起 | 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超限超载车辆放行出站 | 冀承交运罚 【2018】0000458 | 对承德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第十九条一项的规定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 | 责令改正,处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8年7月31日 | 群众 | 男 | 生产经理 |
4 | 承德承钢正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刘献国 | 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超限超载车辆放行出站 | 冀承交运罚 【2018】0000456 | 对承德承钢正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第十九条一项的规定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 | 责令改正,处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8年6月29日 | 群众 | 男 | 业务经理 |
5 | 管春国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冀承交运罚 【2018】0000059 | 对管春国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4号)第四十五条二项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令改正,处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8年7月13日 | 群众 | 男 | 车主兼司机 |
6 | 李凤来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冀承交运罚 【2018】0000215 | 对李凤来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4号)第四十五条一项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令改正,处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8年7月12日 | 群众 | 男 | 车主兼司机 |
7 | 承德鑫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候玉环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 | 冀承交运罚 【2018】0001237 | 对承德鑫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三项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 | 责令改正,处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8年7月10日 | 群众 | 女 | 法人 |
8 | 刘剑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议价收取乘客运费 | 冀承交运罚 【2018】0000220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刘剑议价收取乘客运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4号)第四十七条一项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令改正,处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8年7月4日 | 群众 | 男 | 个体司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