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承德县土地收储开发供应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1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承县政知字〔201820

 

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承德县土地收储开发供应实施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承德县土地收储开发供应实施办法》已经2018410十六届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18427



承德县土地收储开发供应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征收、收购、储备、开发、供应管理行为,完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 )、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河北省开发区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6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是指县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供应,是指县政府将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程序和方式,依法供给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再开发应用的行为。

第三条 县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委员会为县政府管理土地储备与供应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土地储备中心为县土地储备体系的执行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受县政府委托,在县国土资源局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实施土地征收、收购、储备、开发和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的前期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中心不得在土地储备职能之外,承担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事务,包括政府融资、土地二级开发等事务。土地储备开发供应管理统一归口国土资源局,并负责土地储备中心在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中的定期更新工作。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应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中心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七条 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供应总量;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结构;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布局;

第八条 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应编制项目用地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以入库储备。

(一)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

(二)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三)已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地的土地;

(四)无合法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依法征收后可不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第十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尚未补偿的土地、预先补偿尚未依法办理征收手续拟收储的土地、规划计划储存的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记录在库外,待符合入库条件后入库储备。

对于达到供应条件的土地,也可不入库储备,直接供应。

第十一条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和无合法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入库储备;因实施城镇规划进行旧城改建或棚户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局报县政府批准,依法对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由土地储备中心入库储备。

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中心应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用途按城乡总体规划确定。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收购程序。

(一)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收购土地申请;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及建(构)筑物权属、四至、面积、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 ;

(三)费用测算。有资质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测算,依据评估结果,协商确定收购补偿费用。资质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收购与被收购单方或双方委托均可,评估费可列入收购成本;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中心拟定土地收购审批方案,经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确认,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规模较大的需经县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五)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兑付补偿。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各类补偿费用,收回不动产相关登记证件并予以注销;

(七)交付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土地和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土地须提交的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不动产相关登记凭证;

(六)权属宗地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国有资产的同时提交国有资产处置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被收购的土地为出让土地的,原出让合同自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解除。

第十五条实行统一征地制度。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企业和个人与被征地者签订征地协议,不得由土地使用者直接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者。严格控制“源头”用地。

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县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除外),负责征地协调,委托公证保全地上物和资质机构的勘测定界,以及选取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各类资产,拨付收购土地和征地拆迁资金等前期工作,收回管护依法取得入库的国有建设用地,负责政府土地储备库建设和储备土地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工作。

乡镇政府具体承办本辖区被征土地、青苗、附着物、建(构)筑物及其安置补偿的调查确认和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思想稳定工作,以及组织指导村组及时发放补偿费等事宜。

国土资源局负责被征地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年度计划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的落实,征地告知、业务指导、组织听证以及组卷报批和土地补偿安置登记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等工作。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有关被征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认定和监督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发放。

农牧局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清点被征地范围内农牧设施及其农作物、经济作物、养殖畜禽等相关产物认定工作。

林业局负责征占林地植被恢复费收缴和组卷报批,以及组织专业人员清点地上树木、苗圃、花卉等涉及林业类附着物的认定工作。

水务局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清点被征土地范围内地上地下各种水利设施的认定工作。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被征土地的城乡规划编制及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具体实施程序。

(一)制定措施。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多项规划规模较大的,县政府发布征地冻结公告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成立征地拆迁组织,明确组成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备足补偿资金,经县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委员会议定后实施

(二)征地告知。县政府发布征地冻结公告,告知被征地范围及其禁止的相关行为等;国土资源局发布和张贴《征地告知书》,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切实落实到村组和有关农户,需要听证的,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三)勘测定界。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测量土地、设定界桩。

(四)土地调查结果确认。乡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村组负责人和使用权人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附着物等情况,填写《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盖章签字确认同意事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组卷报批。国土资源局组卷报批转用征收的土地,涉及林地的,林业局先行组卷报批林地。

(六)批后实施。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批准后,县政府发布和张贴《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兑付补偿,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由乡镇政府组织村组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交付土地。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程序执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八条 实施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回、收购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的,国土资源局与企业签订购买服务合同,约定企业依法筹措资金、依法依规实施补偿。财政局妥善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足额安排资金,保障服务承接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章 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有偿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一)有偿收回、收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该宗土地不超过标定地价的60%协商补偿,其附着物、建(构)筑物所有权依据土地评估结果同时协商补偿。

(二)除特殊规定外,有偿收回、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其附着物、建(构)筑物所有权的,依据评估结果协商补偿。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国家特殊规定除外,均按省政府批准的我县征地区片价格确定,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格60%确定。

第二十一条 征收和有偿收回或收购的土地及其形成边角死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按其补偿方案制定的标准确定,也可依据评估结果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合法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按评估机构评估的建筑重置成本价值或市场价格给予补偿。一定时期和范围内,涉及民宅、企业拆迁的,县政府可另行制定房屋拆迁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被征收房屋主要采取货币补偿,也可以实物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在原址或相近区域内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征收和有偿收回或收购的土地范围内,已形成历史遗留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无产权登记证书的,可按新旧程度依评估机构评估的建筑安装剩余成本价值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自政府发布冻结公告之日起,被征土地和房屋范围内抢栽附着物、抢建建(构)筑物及其再装修的,相关部门责令自行拆除,不给予补偿或拆除费用,否则组织强制迁移拆除,被拆迁户自行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开发与管护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并按照经县政府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或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委员会议定的项目所需地块范围,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六条 前期开发涉及与储备地块直接相关的道路、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土地前期开发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前期开发范围、面积;

(二)土地前期开发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和标准;

(三)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作进度和完成期限;

(四)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

(五)工程监理、验收和结算;

(六)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的认定及拨付方式;

(七)合同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土地前期开发项目涉及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由施工企业持土地储备中心授权书依有关规定申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的确认,县政府另有规定除外,根据委托合同内容,按项目核算具体成本。依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作为确定核拨本项目成本的文件依据。

第三十条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中心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将相关资料及土地移交土地储备中心,以备供应。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对政府实施先行补偿的拟收储或租用的土地,土地储备中心会同辖区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分清四至坐标点、埋设界桩,由辖区乡镇政府管护,其中在园区规划范围内的,由园区管委会管护,并按土地类别加以利用,保证土地利用现状不受侵害。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在确保不影响土地供应的前提下。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筑物,经县政府批准,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需搭建建()筑物的,应当征得城乡规划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建筑。

第六章 土地供应

第三十二条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由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应土地。

储备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

第三十三条 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预先申请项目用地是集体土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土地储备中心测算征地补偿费用报县政府批准,并转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再依法组织供地。因申请用地单位原因致使项目用地无法供出,要按约定比例扣取履约保证金。      

土地储备中心依据用地预申请人承诺事项,下达用地预申请通知,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履约保证金可转为竞买保证金或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

第三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租赁、出让前,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提供拟供地块的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和红线核位图。

规划设计条件必须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比例、开发期限、建筑面积配比等要求;红线核位图应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建筑界限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等。

第三十五条 严格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准入要求,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严格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约定产出比,优化开发区土地资源配置。

符合开发区规划的商服和住宅用地,可以按楼面地价出让。

第三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宗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局拟定初步方案,经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委员会研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竞买保证金。

标底、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在拍卖和挂牌出让中,原则上不设出让底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重新确定起始价再出让。

第三十七条 土地供应程序。

(一)入库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核算土地成本;

(二)储备土地供应前,由国土资源相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勘测定界,出具宗地图,并按项目所需宗地用途、面积征求规划、发改、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国土资源局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红线核位图,委托土地估价机构予以评估;     

(四)将划拨、出让所供宗地情况和部门复函意见提交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集体审查,形成拟办意见。重点地块要根据拟办意见,组织土地储备供应委员会主要成员亲临现场踏查,提出修改意见。

(五)提交县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委员会审定;

(六)依据县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依法供地,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或出让金。其中出让的土地,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成交确认结果予以公布后,国土资源局在系统网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七)供地要件齐全后,下达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文件;        

(八)交付土地,并按划拨决定书要求和出让合同约定实施批后监管。

第三十八条 土地供出后,项目建设用地应按着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确定的时间如期开工、竣工。构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项目建设开工、竣工时,必须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时没有国土资源部门核验意见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国土资源部门和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函告制度,促其合理合法使用土地。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的规定。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局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征收、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不得用于土地储备中心日常经费开支。土地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按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财政局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第四十一条 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与会计核算工作,实行财务独立,并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国土资源局审核,报财政局审定后执行,年末编制决算并上报。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收储和供应土地过程中,选定相应资质中介机构时,支付宗地相关中介费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按政府采购规定选定;支付费用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可由被征收人直接委托或由土地储备中心随机抽取,费用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或最低报价协商确定,列入宗地成本,从土地储备资金中支付;不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即财政性资金)支付中介费的相应资质中介机构的选定,可以直接委托。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可以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选定费用报价最低的几家中介机构,对一定时期内应开展的各项活动提供相关报告,没有采纳的,不支付费用。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承德县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暂行办法》(承县政200343号)、《承德县土地储备办法》(承县政20034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承德县土地收储开发供应实施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