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承德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8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承县政知字〔2020〕5号

 

 

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承德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承德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经承德县十六届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和承德县委第七次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20年429日        

 


承德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国家和省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被征地农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政策规定参保缴费。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保障范围在承德县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承德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县常住户籍(含因被征地后转非的人员)。

(二)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小规模调整顺延承包)。

(三)年满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学生)。

(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确权土地、自留地、退耕还林地的总面积,户人均土地在0.3亩及以下的。

第七条 户人均剩余土地的计算方法

(一)户人均剩余土地亩数=现有土地亩数/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口数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招转的固定工及合同制工人,企业已为其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以上的;基准日前户籍已迁出本县及死亡人员,不列入计算户人均剩余土地的人口数。

第八条 基准日的确定此《实施方案》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年龄以此《实施方案》实施之日为基准日。以后征收的,实施了征地补偿行为,以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之日为基准日。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不属于参保补贴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在企业(含个体雇工和社会团体)的被征地农民,已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

(三)已享受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

(四)基准日前,户籍已迁出本县或死亡的被征地农民。

第三章  认定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二)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征地补偿协议或其它征收土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以上所有被征地农民提供的复印件均需村经办人审核后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征收土地批次、时间、地块等相关材料;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征地涉及的乡镇,村(居)土地确权后总面积等相关资料;县林业和草原局提供退耕还林地面积等相关材料;村(居)委员会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草原局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本方案,对被征地户土地面积、人员年龄、家庭状况逐一进行初审核实。

(二)村(居)委员会初审结束后,将初审通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在村(居)委员会、组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确保无异议后,填写《承德县被征地农民认定表》,村(居)委员会在初审栏签字盖章,同时将认定材料(含公示照片、公示结果)及复印件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审。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员会上报的认定材料组织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派出所、农经站、财政所、劳动保障事务站等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对有异议人员,重新调查核实,确保无异议后,在《承德县被征地农民认定表》复审栏填写“经复核属实”并签字盖章确认,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进行核准。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实,对有异议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重新核实,无异议后填写“经核实无异议”并签字盖章确认。

(五)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确定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组织参保人员填写《承德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由本人在自愿选择参保险种栏填写参保险种,并在本人签字栏签字(摁手印)确认,村(居)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依据上述认定结果办理参保手续,相应险种经办机构核算缴费金额和补贴标准。

第四章  参保补贴政策和标准

第十二条 参保方式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不再更改。但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补贴原则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未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参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第十四条 补贴年限的确定

(一)基准日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政府给予15年的参保缴费补贴。

(二)基准日男51岁、女46岁及以上,男未达到60周岁、女未达到5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减去男45/女40,政府给予距15年差额的年限参保缴费补贴。

(三)基准日男46岁至50周岁、女41岁至45周岁,政府给予5年参保缴费补贴。

(四)基准日男年满16周岁至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40周岁,政府给予3年参保缴费补贴。

无论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按照应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年限减去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及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年限后,确定为实际补贴年限。

第十五条 参保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基准日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12%×实际补贴年限。

第十六条 参保补贴方式

(一)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符合第十四条(二)、(三)、(四)项的享受补贴人员,按照实际享受政府补贴年限,核定出补贴金额后,为其建立政府补贴个人账户,需逐年连续缴费,凭缴费凭证原件,报销核定的年补贴金额,参保补贴报完为止。未按规定逐年连续缴费的,扣除未缴费年限的补贴金额。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补贴十五年和距十五年差的参保人员,按照实际享受补贴年限,核定出补贴金额,将补贴金额一次性划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享受政府补贴五年和三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实际享受政府补贴年限,核定出补贴金额,为其建立政府补贴个人账户,需逐年连续缴费,凭城乡居保缴费记录,将核定的年补贴金额划入其个人账户,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扣除未缴费年限的补贴金额。

(三)在本县行政区域外,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或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认定时本人有意隐瞒,一经查实,取消参保资格,同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待遇计发

(一)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已达到或超过60周岁(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补建个人账户),从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全部到账后的次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执行。

2.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统一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规定计发办法执行。

3.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统筹地区政府支付终身,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和征地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五章  特殊人群参保

第十八条 特殊人群参保管理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退出现役后没有被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可按本方案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本方案政策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贴(服役期间军队缴纳养老保险年限抵顶补贴年限)。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属在校学生的,在就读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毕(肄)业后没有被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可按本方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政策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贴(实习期间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予以扣除)。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服刑期间(包括缓期执行)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刑期满后,没有被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可按本方案享受一定年限的参保补贴。(补贴年限和服刑期间重叠,按应享受补贴年限减去服刑年限计算)。

以上三类人群,需在退役、毕业(肄业)、刑满释放当年办理参保手续(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书面通知其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次年按照政策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贴,当年未如期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保补贴权利。参保补贴与同期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的基准日、补贴标准及享受补贴政策相同。

第六章  有关政策衔接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57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经认定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已按灵活就业人员或企业职工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完全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含在本县行政区域外参保人员),基准日时未退休的,需逐年连续缴费,凭缴费凭证原件,报销核定的年补贴金额,到达享受退休待遇上个月(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如有剩余年限,可凭以前年度缴费凭证原件,政府承担社保缴费60%基数的12%部分(在本县行政区域外参保的按本县标准执行),剩余补贴年限区间按基准日往前推算,补贴金额支付给本人。基准日时已退休的,凭缴费凭证原件,政府承担社保缴费60%基数的12%部分(在本县行政区域外参保的按本县标准执行),补贴年限区间按退休时间往前推算,补贴金额支付给本人。补贴年限按第十四条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 对按职工身份缴纳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继续参保缴费的,与同期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的基准日、补贴标准及享受补贴政策相同。

第二十二条 对于以前年度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加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

第七章  社会保障费管理和筹集

第二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预存专户,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征地报批前,按供地方式由用地单位、征地实施单位、县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核定的额度,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金足额划入预存专户。征地批准后,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征地批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

征地未通过批准的,用地单位或征收实施单位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具的《退卷通知书》提出退款申请,按规定办理退卷手续后,将预存款予以退回。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征地报批所需履行的社会保障审批手续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在进行征收土地时,应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责任,预缴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参保补贴,补贴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社会保障费

县政府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不低于征地区片价35%的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

社会保障费不足时由县政府从建立的风险基金中予以解决。

县政府综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不定期调整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

(二)风险基金

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20%标准即征即提。

风险基金由县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县政府另行解决。

第八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工作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县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和参保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各责任部门应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统筹规划、政策拟定和经办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的管理,落实风险基金,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基金;县展和改革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建设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纳入用地费用中并列入概算总投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涉及乡镇,村(居)征地的批次、地块的核实确认工作;县农业农村局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及面积核准认定工作;县林业和草原局配合乡镇政府做好退耕还林地面积核准认定工作;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年龄的核实确认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公平公正;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重大损失的,将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加强政策宣传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项民心工程,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组织村(居)委员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与被征地农民面对面交流沟通,答疑解惑,必须真正做到被征地农民户户知晓、人人皆知,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矛盾和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决不能因为政策宣传不到位而影响这项工作的整体推进,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方案实施后在新征土地过程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责任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对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严格认定程序,对认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及时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县级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参保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化要求进行归档,确保档案内容齐全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方案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 1.承德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承德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认定表

      3.承德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

4.承德县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承诺书


《承德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承德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