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承德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8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承县政知字〔2020〕9号

 

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承德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承德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0日        


承德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积极推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有效改善人居环境,着力提升县城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是指已列入国家和省级棚户区改造计划及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城中村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包括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老旧小区等。

第三条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应坚持立足实际、量力而行、稳妥推进、规范运作、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各类所有制企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方式以实物(安置房)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

第五条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采用分期分批,分内容分阶段逐步推进方式依法依规有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主体、承接主体及项目内容

第六条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主牵头单位是县住建部门,负责全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工作指导、制定年度城市建设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棚改政策解读和安置房筹集采购等工作;涉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域内土地征收拆迁工作责任单位为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区域土地储备收支计划与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参与全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对拟参与企业的选择要着重考虑其资质能力、管理能力、组织能力、融资能力、过往业绩等综合实力,防止企业经营管理及债务风险向政府转移。

第八条  改造内容包括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区域内征地拆迁服务和安置房筹集,其中安置房筹集仅指向市场购买具有实物形态的商品房。

第三章  改造计划和条件

第九条  县住建部门制定年度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计划,编制项目改造方案,并向合格的意向承接主体进行项目推介,择优确定意向承接主体,包括土地征收拆迁服务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意向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改造项目实施所需的保障条款等,然后共同启动概念规划编制、调查摸底、指标测算和意向征集等前期工作。

第十条  为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行被拆迁户改造意愿征集制度,应不少于两次,分别在改造意向和实施搬迁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原则上除政府实行强制性行政征收外,改造意愿征集阶段签约率达不到95%的不再组织改造项目后续推进工作,实施搬迁阶段签约率达不到100%的改造项目应立即终止,即退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

第四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等规定,分别由项目管理主体依据改造意愿征集信息情况,编制征地拆迁和安置房筹集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经县政府同意,报县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期限原则不超过3年(含三年),每年由县财政通过采购主体单位拨付。

第五章  项目实施步骤

第十二条  具体步骤

第一、由拟改造项目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牵头,与县住建部门签订意向合作的承接企业配合,在县住建部门指导下,共同对项目区域内被拆迁户改造意愿进行征集,分两个阶段进行,即改造意向和实施搬迁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改造意向签约率达到95%以上,征集结果作为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所涉及区域的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补偿支出预算的依据;第二阶段实施搬迁阶段签约率达到100%的,征集结果作为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协议执行的前提条件。

第二、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被拆迁户改造意愿征集签约情况等,组织编制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所涉及区域的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补偿支出预算,报县政府审定;根据县政府审定的拆迁补偿预算,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但不涉及土地一级开发内容),并依据实施搬迁阶段的最终征集结果,正式履行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协议。

第三、由县住建部门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结合被拆迁户意见所确定的安置房建设地点、标准、户型等,编制安置房采购数量清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安置补偿用房。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国家、省、市、县出台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收储财政收支预算资金和安置房筹集资金管理,协助县自然资源部门、县住建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拟收储土地征收计划,编制拟收储土地收支预算,制定拟收储土地征收拆迁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编制安置房屋筹集分配方案,并组织安置房源的政府采购工作;做好土地征收拆迁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企业和提供安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关业务衔接工作。

第八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承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德县财政局印发的《承德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承县政建〔201688号)同时废止。


《承德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