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支持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3-03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承县政〔2016〕4号

 

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金融支持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主导产业快速发展促进农民可持续增收的意见》(承县发〔2014〕7号)等系列文件精神,加大对县域内从事农业产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农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法人、合作组织等金融支持力度,对在协作银行承借的农业类贷款,自愿申请政策性担保的,给予本《实施意见》中的优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金融支持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金融支持是全力脱贫攻坚的需要。我县被列为新时期燕山太行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持县,目前还有建档立卡扶贫村129个、建档立卡贫困户31854户62457人,要使这部分人口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确保到2020年同步小康的总目标,就需要加大精准扶贫力度,精准实施扶贫项目,切实解决资金难、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为方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能够在政策范围内使得上贷款,搞得起产业经营,依据河北省扶贫办、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冀扶发〔2015〕13号),全面加快落实农业产业扶贫贷款金融政策,加快建立扶贫贷款担保平台,切实促进农民发展产业实现增收。

(二)加强金融支持是加快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我县确立了以“果品、食用菌、蔬菜、农家游、肉鸡”为重点的农村主导产业,缺少流动资金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加强金融支持是为有效缓解农业产业经营户的资金制约,促进农村生产要素资源合理有序流动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好《承德市政银企户保供销金融扶贫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承市政办字〔2015〕219号)文件精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实施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对加快农村主导产业发展步伐、提升农民从事农业产业经营水平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金融支持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深化农村各项改革是当前“三农”工作的重点。加强金融支持,搭建发展农业产业的融资平台,使农户能够借的出钱、还的起钱,是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建农村资源资产交易中心,便于农户进行土地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水利工程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资产资源的交易,能够为农村金融贷款提供优质财产担保,保障金融支持顺利推行,是当期应该推进的重点工作。

二、建立以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为主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

(四)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所遵循原则。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应遵从“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合资源、创新机制、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基本原则,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推进多途径的贷款担保渠道的融合,形成财政资金为撬动、银行贷款助农户、信用保险防风险的助农金融局面,更好的为农业产业经营、农户脱贫致富服务。

(五)加强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工作组织领导。为更好的落实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工作,推进农业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担保、“政银企户保”供销金融与扶贫贷款平台、供销合作资金互助社和农村产权交易四项工作融合一体,组成新的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服务平台,完善工作领导机构,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主管农业县长任副组长,县供销社、农委、农行、农牧、林业、水务、扶贫办、编办、金融办、人行、财政、审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在负责农业风险补偿资金担保贷款的管理事宜同时,负责对“政银企户保”供销金融与扶贫贷款平台、供销合作资金互助社和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办公室主任由县供销社主任兼任,牵头负责相关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工作。

经县编委会批准,新组建的县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中心,加挂“政银企户保”供销金融与扶贫贷款管理中心、供销合作资金互助社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牌子,属县供销社代管的股级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政银企户保”供销金融与扶贫贷款担保资金、供销合作资金互助社互助担保金的设立、使用和撤销,以及担保客户审核,和农村产权交易等具体工作,使用一个对公资金往来账户。

(六)明确主办单位的职能责任。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县支行作为协作贷款发放银行,负责对使用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政银企户保”供销金融与扶贫资金、供销合作资金互助社资金担保的贷款客户进行贷前独立调查、评估、审查和贷款发放等工作,并对贷款使用进行监管、贷款到期催收、贷款风险控制及追偿等贷后管理工作。同时,按照该行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简化放贷审批流程,对无能力提供担保对象、固定资产抵押等银行信贷条件的,贷款审批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驻承德县保险分支机构积极参与贷款的承保信用保险,对贷款使用人的本息偿付的担保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凡是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依据本人申请,统一由县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中心代理,与保险公司签订《承德县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保险保证合同》,缴纳不超过贷款总额2%的保证保险服务费,享受保险公司的风险偿还保险。

县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中心是负责管理和使用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主办单位,代表县政府与农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运营,依据《承德市“政银企户保”供销合作金融扶贫平台管理办法》之规定,在签订贷款合同之前,依政策出具《承德县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书》,收取不超过贷款本金3%的担保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单位工作经费、聘用人员工资等正常运营费用,还可以作为代偿风险金的补充。

(七)交付财政启动资金和供销合作资金互助保证金。县财政首次注入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政银企户保”供销金融与扶贫贷款担保资金1000万元,扶贫资金600万元,县供销合作资金互助社注资400万元,总额达到2000万元,其后每年视财力和需求情况逐年增加,协作银行按协议约定放大10倍资金规模予以发放贷款。

县供销合作资金互助社,按照《承德县供销合作资金互助社章程》,入社社员个人缴纳1000元保证金(或称身份股),龙头企业缴纳1万元保证金(或称身份股),集中起来用于社员内部互担互保贷款的保证金,按照银行、保险和担保三方合作模式,开展入社社员个人间、企业间贷款担保,直至保证金代偿清零为止。该社不吸储、不放贷,资金只做体制内贷款互担互保使用。

美丽乡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及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等投融资平台分别由县农工委、发改局、农牧局等单位组建,县财政局、农发行等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八)乡镇政府负责贷款担保申报资料的初验核实。各乡镇政府要做好申贷客户的调查、核实、推荐工作,扶贫户优先推荐,并对借贷客户基本信息及其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大对信贷农户诚信宣传,督促其按时还贷付息。

(九)有关乡镇和部门协同做好违约催缴工作。各乡镇政府和县农牧、林业、供销、扶贫等部门要做好申贷户的生产经营技术指导、销售渠道的跟踪和监督,防止专项贷款被挪做他用而发生风险。公、检、法等机关要依法打击逃贷、骗贷行为,积极有效的追索金融服务中发生的风险债务。

(十)加强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控监管。县财政、审计、扶贫、农工委、供销等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管,确保不发生较大损失。

三、严格界定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类型及适用条件

(十一)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贷款适用范围和发放办法。凡在县域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凭建档立卡手册,符合小额贷款条件、在县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贫困户贷款申请人,限额5万元以内的一年期小额信用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提供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登记手册,凭银行出具的借款合同,在取得贷款前,免费在管理中心办理政策性担保手续,无需再提供额外的抵押和担保手续。贷款取得后,个人自行还本付息,凭结息单到县扶贫办、财政局全额贴补。

(十二)一般农户个人贷款适用范围和发放办法。符合小额贷款条件、在县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申请户,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限额5万元以内的一年期小额信用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实行县域内3户联保形式担保(3联保户贷款总额不超过15万元),凭银行出具的借款合同,在取得贷款前,委托管理中心办理贷款风险偿还保险手续,农户自行缴纳不超过贷款总额2%的保险费;在管理中心办理政策性担保手续,缴纳贷款总额3%的担保手续费。贷款取得后,按照贷款合同约定个人自行还本付息,凭结息单到县农牧、林业等部门汇总办理贷款总额4.8%的一年贷款贴息。利率在4.8%以上的按照4.8%贴息,超过部分由借款人承担;贷款利率低于4.8%的,按照实际贷款利率贴息。

(十三)从事农业主导产业生产经营企业贷款适用范围和发放办法。符合贷款条件、在县内从事农村主导产业经营一年以上、无贷款等征信不良记录、对贷款担保条件不齐备的单体贷款户(企业、组织),申请使用农业风险补偿资金担保贷款的,限额50万元以内的一年期贷款,执行当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凭银行出具的借款合同,在取得贷款前,委托管理中心办理贷款风险偿还保险手续,企业自行缴纳不超过贷款总额2%的保险费;在管理中心办理政策性担保手续,缴纳贷款总额3%的担保手续费。贷款取得后,企业自行还本付息。

由县内3家以上农业企业之间联保,并提供抵押的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放宽到200万元以内。

(十四)供销社资金互助社担保贷款适用范围和发放办法。符合贷款条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互助社成员贷款申请人(企业、组织和大户),个人之间限5万元以内、企业之间限50万元以内的一年期经营性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银行基准优惠利率,个人贷采取5人联保方式、企业采取3户以上互保方式,凭县农牧、林业部门认证的从事农业产业证明、银行出具的借款合同,还需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保证合同,缴纳不超过贷款额2%的保险费;再办理政策性担保手续,缴纳贷款额3%的担保费。取得贷款后,自行还本付息。

管理中心对供销社资金互助社的担保业务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十五)农村产权交易(个人权属)的具体规定。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申请流转或过户交易的,依据《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承市政办字〔2015〕220号),由交易中心负责鉴证,并办理过户手续,为资产评估和抵押融资积极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交易的,按相关要求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四、加强对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用户准入条件的审核

(十六)严格审核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贷款用户准入。使用扶贫信贷平台担保借款申请人,必须是本县有固定住所或者是经营场所,从事产业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者从事农业产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机制、有偿还能力的龙头企业(合作组织)或经营大户。

(十七)严格审核从事农业产业生产经营的个人和企业贷款担保用户准入。使用农业风险补偿资金、“政银企户保”供销金融扶贫平台担保贷款的借款申请个人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具备本县农业户口;借款申请企业必须是在县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一年以上,金融信用良好、没有欠缴税费、逃费债务等不良记录,且能承担无限担保责任的法人、经济实体。县外户口、非农户不在个人贷款担保政策支持之列。

(十八)严格审核供销合作资金互助担保使用户的准入。使用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必须是供销合作资金互助社成员,且金融信用良好、从事产业生产经营,没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不良记录,且能承担无限担保责任的个人、法人、经济实体。

五、强化对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办理流程的监管

(十九)加强对个人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办理流程的监管。对农户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办理流程:①借款本人申请→②乡村筛选推荐→③农行贷款调查审批→④签订贷款合同(非贫困户提供3户联保手续)→⑤管理中心审核(非贫困户提供保险、担保手续)→⑥农行发放贷款→⑦个人还本付息→⑧部门贷款贴息→⑨贷款违约代偿→⑩诉讼途径追偿。

(二十)加强企业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办理流程的监管。对企业(合作组织)以及供销社资金互助社成员的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办理流程:①借款企业申请→②乡村筛选推荐→③农行贷款调查审批→④签订贷款合同(互助担保的提供联保手续)→⑤管理中心审核(并提供保险、担保手续)→⑥农行发放贷款→⑦贷款违约代偿→⑧诉讼途径追偿。

(二十一)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农村产权(农户)交易简易流程:与河北省农村产业交易中心联网,推行网上申报,简易程序为:①业务受理→②信息发布→③交易签约→④交易中(终)止→⑤交易(合同)鉴证→⑥档案管理。

六、强化对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的违约代偿管控

(二十二)政策性担保的违约代偿机制执行程序。当单笔贷款借款人欠息连续2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息的,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履行催收程序,积极追索借款人还本付息。

当单笔贷款到期后2个月,经催缴仍未能偿还本息的,启动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机制,依据县政府与贷款行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由贷款行从资金管理中心账户划转到还款账户,先期代为偿还本息,随后由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对借款人启动追偿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追索借款人贷款本息,归还到管理中心担保资金账户。

(二十三)保险保证金的风险分担机制执行程序。当单笔贷款经法定追偿程序仍有全部、部分未追回而发生损失,按照保险公司与管理中心签订的《贷款保证金担保协议》,管理中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由保险公司按贷款本息损失的比例分摊风险,保险保证金风险分担部分归还到农业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二十四)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当小额贷款不良率超过3%或保险赔付率超过150%时,暂停办理新的贷款业务,启动债务清收和政府风险补偿,待不良率降到3%以下或赔付率降至150%以下时,再恢复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二十五)农业贷款补偿资金全部代偿清零后,按照《框架合作协议》,停止此项政策性担保业务。

(二十六)鼓励保险公司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借款人应投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本金,保险费率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收取。当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公司有权将保险赔款优先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

七、加强对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工作的纪律约束

(二十七)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业务限定介入范围。仅限用于农业的生产、加工、销售和经营所需的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股票、金融以及其他领域的工商业经营,确保发挥政策的预期效益。

(二十八)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业务有效期限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继续承贷的,应由管理中心办理续保手续,但最多可享受政策性延续担保2次,每次借期1年,延期内继续享受贴息、担保免费政策。

(二十九)一般农户借款人或企业借款人只能享受政策性担保、或互担互保借款一年期1次,贷款行对确需办理转贷的,自行办理转贷手续,转贷后不再享受贴补政策。

(三十)贷款人、担保人不得串保、多头保获取贷款。

(三十一)严肃对基层申报环节的工作纪律约束。当地村委会负责对借款农户的筛选,对借款人及农业经营真实性负责;乡镇政府严格把关借款人的推荐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严重失真且乡村在工作中未发现、或者故意串通欺骗的,按照有关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十二)严肃对审贷环节的工作纪律约束。银行要从客户准入、贷前调查、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贷款的质量关口,尤其要确保农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管理中心、农行、保险公司等贷款的担保、发放、收回、催收及追缴等工作人员,杜绝门槛高、条件苛刻、有意刁难借款人等行为,如有举报查实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十三)严肃对风险管控环节的工作纪律约束。加强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的风险管控,在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方面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依法实施清缴和催收,避免出现较大波动,及时规避风险。对涉及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人为造成不可控风险的,追究相关单位以及责任人的责任。

八、其它相关要求

(三十四)具体工作流程、工作指南和业务管理办法,由县供销社牵头,商县农工委、县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制定,由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三十五)本实施意见由县供销社负责解释。

(三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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