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承德县鑫银矿业有限公司“11.3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5-25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承县政复字〔2020〕17

 

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承德县鑫银矿业有限公司“11.30”机械

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承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呈报的承德县鑫银矿业有限公司“11.30”机械伤害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承县安办字〔2020〕4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承德县鑫银矿业有限公司“11.3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要求。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冯景儒,承德县鑫银矿山有限公司股东,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实际控制人,在绿色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91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2.赵文成,承德县鑫银矿业有限公司维修工、带班班长。上岗前未按规定进行培训,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护栏缺失不能及时发现,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企业内部罚款3000元,并报承德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王成虎,承德县鑫银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未组织或参与制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防护栏缺失没有及时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企业内部罚款5000元,并报承德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给予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4.姜南,承德县甲山镇安监站职员。在对鑫银矿业有限公司监管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韩彦国,中共党员,承德县甲山镇人民政府主管工业副镇长。在安排安监站职员姜南对鑫银矿业监管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做出深刻检查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6.吕国军,中共党员,承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规划局副局长。在对鑫银矿业监管过程中,未履行主导牵头全面监管责任,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做出深刻检查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四)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7.冯景儒,承德县鑫银矿山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92条第1项规定,由承德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8年年收入57.3064万元(2018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8倍计算所得)30%的罚款,计人民币17.2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91条第3款规定,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自报告批复之日起计算)。

8.李欣,女,承德县鑫银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鉴于其在绿色矿山治理过程中已向相关部门明确表示暂不治理,并在实际治理时一直在阻止冯景儒的治理活动,未参与实际的公司管理,对事故发生虽负有责任,但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依据《安全生产法》92条第1项规定,由承德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8年年收入35.8165万元(2018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5倍计算所得)30%的罚款,计人民币10.8万元。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9.承德县鑫银矿业有限公司在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未认真辨识安全风险,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设施、安全装置缺失。未在破碎作业平台设置完善可靠的防护栏,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109条第1项规定,由承德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五、事故调查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各项处理决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同时根据各自职责认真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特此批复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