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9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承县政字〔2020〕32号
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承德县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承德县清理规范房地产按开发项目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4日
承德县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关于配合人大系统开展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动监督的工作方案》和《承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1”联动监督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代表小组关于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视察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要求,为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积极有序推进整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市委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我县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工作和2019年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全面摸清房地产开发项目底数和问题,分类精准施策,集中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有效遏制新增问题产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年底前,移交问题清单涉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疑似“办证难”“入住(回迁)难”“征收(拆迁)难”、未按规划建设和移交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违法违规等问题全部解决(处理)到位。确保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合法合规,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三难”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理规范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既挂帅又出征,调动一切资源,全面限期解决问题。同时,加强督导检查,层层抓落实,确保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二)依法依规,严格整治。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对排查发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问题,明确整治标准,依法依规彻底整治到位,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三)分类施策,取得实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针对已排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尤其是县人大常委会“6+1”联动监督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代表视察小组移交问题线索项目存在的突出问题,区分问题性质、发生时间等不同情况,分析原因症结,分类提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稳妥推进,不搞“一刀切”,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四)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在解决存量问题的同时,坚持举一反三,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治理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增量问题发生,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主要整改工作任务
(一)整改时间。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12月底。
(二)整改对象。全县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特别针对承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1”联动监督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代表小组视察后发现问题线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做为重点整改对象。
(三)整改内容
聚焦“办证难”“入住(回迁)难”“征收(拆迁)难”和未按规划建设和移交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等重难点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在此过程中,对排查出的房地产开发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四)整改标准及要求
1、房地产开发项目“三难”问题
整治政策:对县人大“6+1”联动监督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代表小组移交的问题线索项目,经核实情况后确实存在问题的,属于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存在“三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及解遗政策推进解决;属于2015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存在“三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由县政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逐项目制定问题化解方案,妥善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整治标准:
(1)“办证难”问题项目。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或出具了相关认定意见,且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已完成,已发布公告通知业主办证,部分业主已经办理转移登记或业主可随时办理转移登记。
(2)“入住(回迁)难”问题项目。在建项目土地、规划、施工等手续齐全,且项目处于正常复工建设状态;建成并入住的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不能在原址建设的项目,全部购房(回迁)户已签署异地安置补偿协议(合同)或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合同)。
(3)“征收(拆迁)难”问题项目。项目现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均已拆除,且被征收(拆迁)人已全部签订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法院已依法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因政策、规划调整已决定撤销的项目,政府已作出关于项目撤销的决定,且已征收(拆迁)部分的被征收(拆迁)人已全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得到合理安置。
我县自2017年7月开始着手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解遗工作,纳入省台账的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共18项。历经两年时间,列入省台账内项目均已解决。在此基础上,我们在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工作过程中着重对之前列入省台账的问题项目和其他项目进行深入排查,发现问题,即时即改,避免发生新的“三难”问题,切实保护群众利益。
2、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按规划建设和移交非经营性公建设施问题
整治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162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建城建〔2019〕18号)文件要求,对未按照项目规划配套建设和移交的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等非经营性公建设施、菜市场等必备经营性公建设施的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责令企业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并按规定移交,确保相关设施功能完善、配套齐全、使用方便,为群众提供宜居舒适的居住环境。
整治标准:应建未建的,严格按规划要求启动补建;应移交未移交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牵头组织将配套设施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此次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排查的103个项目中金地书香园项目存在未正常移交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问题,通过政府工作专班的积极推进,已于6月24日签订了移交协议,完成整治工作。
3、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违规问题
整治政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用地、违反规划、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整治标准:上述4类违法违规问题要坚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理(处罚)到位,做到处理(处罚)案卷规范齐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协调推动力度。县开发项目清理规范办负责统筹推进此次“回头看”整改工作,问题项目涉及的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理规范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二)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乡镇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担当负责,加快解决移交线索问题。各乡镇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实施领导包联具体项目,压实责任,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严格质量监督管理。在清理规范“回头看”整改工作过程中,相关单位要对所涉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种具体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深入分析,已建成和群众入住的“办证难”“入住(回迁)难”和“烂尾楼”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依法进行鉴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合法合格。
(四)遏制违法违规问题。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字〔2019〕60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健全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冀建法改〔2019〕14号)文件及市相关文件要求,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违法建设联合防控、综合治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构建条块结合、部门联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反应快速、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机制,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等违法违规问题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
六、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一)统一违法建设防控范围。全县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所有新增项目和原有项目的继续开发建设行为,包括用于销售的居住、商业、旅游、教育、养老等类项目,统一纳入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范围,对各类开发建设行为中存在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等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杜绝隐患。
(二)强化违法建设预防措施。规范建筑施工、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以及供水、供电企业的经营行为,凡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不得进场施工,商砼生产企业不得为其供应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其供水、供电,渣土运营单位不得提供渣土运输服务。否则,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全面加强资金监管。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自愿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缴税费而预付的款项等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专项用于有关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办理存量房网签备案要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由房地产中介机构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及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在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设立后,须告知企业依法进行资质审批和备案。依法依规加强批后监管,建立健全审批监管信息双向推送机制。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标准,随机抽查的比例不低于10%,并适当加大平时的检查频率。做好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资质标准、过期失效的企业,向资质审查部门建议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示;中介机构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备案的,监管部门限期整改后逾期未改正的,可对其营业场所进行查封将企业列入“黑名单”。
(五)搭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发布平台。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制度,逐步实现电子化、信息化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住建局在政府公务网发布商品房预售相关信息。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