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9-29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承县政字〔2020〕33

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建立健全全县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字2019〕60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对新增违法建设实施最严格的“零容忍”;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出现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等行为,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为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健全责任机制

(一)强化主体责任。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以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依据,加强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施工管理、销售管理,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违法建设联合防控、综合治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严禁毛地出让,做到净地收储,净地供应。对包括城中村改造在内的房地产开发,实行政府主导,统一征收、统一安置,从源头上解决回迁难等问题。

(二)落实部门职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职权划转情况,依法承担行业监管职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未取得供地手续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置和行政处罚;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职权分工,负责对未取得规划、施工、销售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置和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未取得供地手续的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置和行政处罚。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验线、验基和规划条件核实,并将验线、验基情况函告城管执法部门;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出具认定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超越资质或无资质开发、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违规销售商品房行为,进行检查并监督整改。对需要立案实施行政处罚的,移送监察执法部门。将违反限价政策的开发企业列入“黑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部门对涉及未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对房地产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或有关单位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及执法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的线索,依法进行处理。对于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对违法建设的防控,采取分段执法方式。根据建设项目基本程序,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分别负责不同阶段的防控和查处工作。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置和行政处罚;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置和行政处罚。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阶段划分管理职责,在处理完毕前一阶段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再处理后一阶段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制止和监督整改工作由下达整改要求的部门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由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不得以罚代管。住建部门移送案件的,附带的责令整改通知中涉及专业技术要求的,应对整改事项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并对整改结果予以认定。

(三)建立部门联合工作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构建条块结合、部门联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反应快速、 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机制,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有案不接,否则,依法依规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三、织密防控体系

(四)统一违法建设防控范围。自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全县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所有新增项目和原有项目的继续开发建设行为,包括用于销售的居住、商业、旅游、教育、养老等类项目(包括城中村、城郊村改造等项目),统一纳入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范围,对各类开发建设行为中存在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等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杜绝隐患。

(五)强化违法建设预防措施。规范建筑施工、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以及供水、供电企业的经营行为,凡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不得进场施工,商砼生产企业不得为其供应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其供水、供电,渣土运营单位不得提供渣土运输服务。否则,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六)完善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发现机制。建立责任制,夯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等基层单位对违法建设的发现报告责任。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覆盖全域的网格化巡查制度,实施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三级巡查防控,明确责任人员和巡查频次,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努力实现新增违法建设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2个工作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数字化管理平台等技术手段,快速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信函、电话、电子邮箱、微信等投诉举报渠道。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中,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及线索,应及时转交有权处理部门。

(七)强化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制止机制。完善首查负责、案件移送和即查即纠制度,建立违法建设快速制止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对行业监管和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负有首查责任。首查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对首查案件作出处置。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有管辖权的单位接到案件后应立即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单位。对正在建设的违法项目,有关职能部门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责令开发企业停止建设(违法行为)、施工企业停止施工,商砼生产企业停止预拌混凝土及砂浆供应,函告相关单位停水、停电。对建设、施工或有关单位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的,违法进行预售企业不配合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全面加强资金监管。对房地产市场既要进行科学管控,又要有效利用土地和房产资源,加强监测预警,防止企业破产和负责人跑路,形成新的社会问题,依法恢复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低于20%,其他项目不低于25%。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自愿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缴税费而预付的款项等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专项用于有关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办理存量房网签备案要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由房地产中介机构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九)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及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在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设立后,须告知企业依法进行资质审批和备案。依法依规加强批后监管,建立健全审批监管信息双向推送机制。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标准,随机抽查的比例不低于10%,并适当加大平时的检查频率。做好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资质标准、过期失效的企业,向资质审查部门建议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示;中介机构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备案的,监管部门限期整改后逾期未改正的,可对其营业场所进行查封将企业列入“黑名单”。

(十)搭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权威发布平台。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制度,逐步实现电子化、信息化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汇总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阶段的核准、备案手续,用地阶段的土地使用手续和规划条件,规划阶段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阶段的施工许可,预售阶段的商品房预售许可,验收阶段的竣工验收备案等许可信息,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信息,向社会发布合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提醒群众不要购买违法建设的房屋。

四、加大惩戒力度

(十一)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执法衔接和配合,对房地产开发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房地产开发中发现的未取得土地、规划、施工、预售手续的建设销售违法行为,实施顶格裁量、严厉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对开发企业,凡擅自转让开发项目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超越资质或无资质开发的,一律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有资质的建议资质审批部门一律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抄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建设的,一律依法填平基坑、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按《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限进行罚款;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建设的一律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施工图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实行监理或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或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一律依法处以50万元罚款;开发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受到处罚的,一律依法按单位罚款额的1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罚款。对施工企业,凡在开发企业获得施工许可前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加处50万元罚款。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属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预付款1%的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凡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凡为违法项目销售或以认筹方式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应罚款的一律依法从重裁量处罚。

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对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的同时,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企业和当事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县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和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要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将违法开发企业以及为违法项目提供服务的建筑施工、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中介服务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记入“黑名单”,并通过互联网、报刊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行严厉的联合惩戒,凡记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有关行业主管、行政审批部门一律实施不低于5年的市场禁入措施。对开发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备案新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受理资质升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受理行业评优评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对施工企业,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受理资质升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受理行业评优评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对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取消网签资格。在市场禁入期内,凡计入“黑名单”的个人依法不得承担开发、施工、设计、监理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有职业资格的一律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十三)强化监督指导和执纪问责。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新发生的违法项目,要倒查监管部门责任,严肃问责。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不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不及时移交违法线索、不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行为避重就轻、随意减轻处罚或不计入“黑名单”及干预、插手项目开发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从事违法建设或为违法项目提供设计、施工、监理、供水、供电、渣土运输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中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罚结果的报道,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建设,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