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8-04-03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划、计划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加强食品销售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落实销售者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保障辖区内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各级领导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总局、省、市局及县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部署,以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目标,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严格落实销售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推进监管工作创新,综合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检查等方式,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食品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推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改善。

二、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销售者、为食品销售主体提供食品贮存及运输服务者;本计划印发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属于食品销售监管范畴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是指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依法对管辖区域内监督检查对象的资格、销售行为、食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销售日常监管的主要形式。

(二)专项检查:是指在某一时期,针对食品销售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重点行为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

(三)双随机抽查:是指随机抽取食品销售者、随机选派食品安全检查员开展的异地检查和交叉互查。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日常检查

1.检查内容。食品销售者经营资质,食品小摊点备案情况,一般规定执行情况,禁止性规定执行情况,销售过程控制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进货查验情况,食品贮存情况,不安全食品召回情况,标签、说明书情况,特殊食品、进口食品销售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情况,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法定责任落实情况,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法定责任落实情况,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销售者法定责任落实情况,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法定责任落实情况,为食品销售主体提供食品贮存及运输服务者等履行法律义务情况等。

2.检查项目及频次。检查项目应当对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的相关内容和要求,选择食品销售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方面进行重点检查;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频次开展,对食品销售者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全项目的检查。积极推进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者的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3.检查人员。日常检查原则上以网格化监管为基础,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二)专项检查

1.检查内容

(1)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

(2)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监督检查;

(3)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

(4)农村食品市场专项监督检查;

(5)食品小摊点专项监督检查;

(6)网络食品销售者专项监督检查;

(7)“两超一非”问题专项监督检查。

2.检查人员。县局相关股室、各基层分局执法人员。

3.其他专项检查。县局可根据省市局、县政府部署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其他专项检查。

(三)双随机抽查检查

1.检查内容。检查食品销售者及市场主办单位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经营规范等情况。

2.检查项目。按照“双随机抽查检查”清单进行全项检查。

3.检查对象和频次。从全县食品销售主体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每季度抽查1次,每次不少于3个单位。

4.检查人员。从食品销售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

五、检查要求

(一)检查人员根据《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指令,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现场检查。除投诉举报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有因检查外,对同一相对人,原则上不得多层、重复开展日常检查。

(二)检查人员要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三)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监督检查对象,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销售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依法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公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及时存入食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档案。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