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若干措施(试行)》等六个“承德办事一次成”改革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4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文件库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承县政办字〔2019〕3号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若干措施(试行)》等六个“承德办事一次成”改革文件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承德县办事一次成”改革工作,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按照县领导工作安排,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若干措施(试行)》等六个“承德办事一次成”文件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文件宣传工作。六个改革文件聚焦重点事项流程再造深化,是“承德县办事一次成”改革的主要任务。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加强宣传力度,以报刊杂志、新闻报道、电视台采访等多种媒介为载体,向社会宣传文件内容,解读相关措施。

二、聚焦实施细则,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若干措施(试行)》等六个“承德办事一次成”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出台,实施细则,严格按照要求完善、细化具体工作措施,保证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组织领导,推行督查检查机制。“办事一次成”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六个文件解释工作和日常督察检查,同各部门做好制度清理、政策衔接、督促落实工作。对工作进度滞后、配合意识差、投诉较多的部门,县政府将依规实施问责。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5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若干措施(试行)》等六个“承德办事一次成”文件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若干措施(试行)

 

为推进“承德办事一次成”改革,进一步提高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实施范围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二条 实行分段联审联验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项目生成、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五个阶段。每个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组织,联合勘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论证等环节用时,不计入审批时限。

(一)项目生成阶段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

配合部门: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文物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

1.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行政审批局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踏勘,对拟建设项目地块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水源地保护、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市政府进行重大事项会商集体研究,明确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选址位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形成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市行政审批局依专题会议纪要出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依据《工作函》,国土部门出具预审意见,进入土地征转收储阶段,规划部门进入规划相关手续办理阶段。涉及占用林地的,先行履行林地审批程序,市行政审批局在林地报审材料齐全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林业厅审批。涉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事项,依据《工作函》进入审批程序。

2.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工业投资建设项目:由市行政审批局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踏勘,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水源地保护、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市政府进行重大事项会商集体研究,明确产业类型、选址位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市行政审批局依专题会议纪要出具《工作函》。依据《工作函》,国土部门进入土地征转收储阶段,规划部门进入规划相关手续办理阶段,涉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事项进入审批程序。

3.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其他投资建设项目:土地依法征收并补偿到位后,由市行政审批局组织联合踏勘,项目所在地国土部门确定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已征收土地范围,出具征地范围图并告知规划部门。规划部门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条件和附图,国土部门委托中介机构5个工作日内出具拟出让地块土地评估报告,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土部门内部会审,编制供地方案,经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审核通过后,报市土地矿产领导小组会审议。

(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

联审部门: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等部门。

1.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依项目建设内容并联办理规划选址意见、建设用地划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地灾评估、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意见、取水许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研报告批复等事项。

2.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投资建设项目,由市行政审批局组织联合踏勘,项目核准(备案)后,依项目建设内容并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意见、取水许可等事项。

3.以上单项审批事项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节能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事项,依据项目情况可随时办理,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

(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4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局

联审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消防支队、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家安全局等部门。

1.实行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机制。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中涉及的人防、消防、文物(文物保护范围内、建设控制地带内、环境协调区内的建设项目)、风景(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教育配套设施、国家安全审查、初步设计等事项进行专业审查,并签字确认,对规划方案有异议的部门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先行履行审批程序,方案经上级文物部门同意后,市文物局出具意见,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应对工程范围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2.市城乡规划局将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后与规划方案一并上报市规委会主任委员议事会审议。规划方案审议通过并修改完善后,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市行政审批局2个工作日内批复投资概算和下达投资计划。

(四)施工许可阶段(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

联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

1.实行施工图联审机制。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等级的审图机构统一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只进行消防、人防设计审核确认。以上单项审批事项均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节能手续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同时受理、并联办理。以上单项审批事项均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竣工验收阶段(10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部门: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物局、市教育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等部门。

1.实行联合验收机制。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市行政审批局组织限时联合验收。各部门一次性提出验收整改意见,项目单位在分别达到整改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复验合格后,由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出具验收结论。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以上单项审批验收事项均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城市中疏等涉及回迁的民生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政府性投资公益公建和重点产业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消防竣工验收认可、电梯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后,实行有条件容缺竣工验收,其他资料给予3个月宽限期进行补齐。

第三条 推行区域规划技术评估

市城乡规划局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评价工作,各专项成果和评审结论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不涉及重大规划调整的,不再重复开展上述评估评审工作。

第四条 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水平

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环节推行“一站式”窗口服务,公开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并联办理。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报装由竣工后提前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条件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建设工程竣工后直接办理接入和验收。

第五条 精简申报材料

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凡符合以下情况的,原则上不再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

(一)审批环节互为前置条件的,明确在一个环节提供,其他环节不再提供;

(二)本部门发放的证照、批文作为本部门其他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

(三)一个部门已抄告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四)可通过会商、会审形式获取的相关部门意见;

(五)可通过信息数据交换共享获得的申报材料。

 第六条 取消部分审批前置条件

(一)取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前置条件中财政局出具的筹措资金证明,依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作出批复。

(二)取消建筑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监理合同、设备招标采购合同备案事项。相关备案事项取消后,合同履行中的争议纠纷,由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通过公开招标签订的合同,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由监管部门实施处罚。

(三)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实施。

(四)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的资金到位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承诺书。

(五)取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条件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准环节在项目施工许可前完成。

第七条 简化审批环节

(一)对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网上备案制;

(二)对社会投资、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内部装饰装修改造项目,凭房屋产权证书(证明),直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对社会投资、在自有土地上不改变土地性质、符合城乡规划的现状改建项目,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投资建设项目,依据用地预审意见,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五)对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单位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验收完毕后,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六)对社会投资且带规划方案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不再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研批复,不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规划选址意见和土地预审意见,在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前提供。

第八条 实行“一窗收费”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收费窗口,实行“一表一环节”收费模式,简化收费手续,合并收费环节,一表制告知项目单位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项目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  附则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措施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措施为准。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关于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操作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承德办事一次成”改革取得实效,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一次告知

第一条  审批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要素齐全的服务指南、示范文本、标准化流程,多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审批职能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时,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材料并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条  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条  审批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将审批信息、结果文本进行公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按规定出具书面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章  限时办结

第五条  审批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开各审批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承诺时限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第六条  审批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起始的日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从起始后的次日起算,即从第二个工作日的零点开始起算。

第七条  各审批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的相关方案编制、专业技术评审、专家论证、公告、公示、听证、挂牌、方案论证、现场踏勘、审批材料反馈修改、需报上级审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整改不达标事项、依法缴纳各项税费等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章  容缺受理

第八条  审批职能部门按照“宽进严出、诚实守信、限时补正”的原则,建立实施容缺受理审批机制,推行并联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九条  审批职能部门细致梳理审批要件,确定核心、非核心要件清单。非核心要件原则包括:

(一)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相关证明,以及企业法人代表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二)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内部人员资格证书及内部配套管理的计划、方案、制度等。

(三)同一审批职能部门的不同审批阶段,前阶段审批时已提交过的申请材料。

(四)多个审批职能部门依次进行审批的,在申请后一阶段审批时,需提交的前一阶段审批结果。

(五)由多个审批职能部门依次进行审批,申请审批需重复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前一审批结果已提交的情况下,重复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容缺。

(六)不影响审批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条  对非核心要件实行容缺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审批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查。

(二)申请人报送的核心要件齐全,缺少的非核心要件,申请人自愿与审批职能部门签订《限时补正承诺书》的,承诺书涉及的要件视作已经提交,进入容缺受理环节,审批职能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审批职能部门容缺受理后,对报送材料按程序进行审核,需要修改的,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报送的核心要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审批职能部门出具容缺受理意见。

(四)申请人持已获得的容缺受理意见办理其他审批事项时,容缺受理意见涉及的要件视为已经提交,自愿与有关审批职能部门签订此环节《限时补正承诺书》。审批职能部门出具此环节容缺受理意见,以此类推。

(五)申请人按照约定时限履行承诺,补正符合要求的要件后,审批职能部门对补正的要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为申请人换发正式批文或证照。

(六)申请人持正式批文或证照到其他实行容缺受理的审批职能部门换取正式批文或证照,以此类推。

(七)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限内补正符合要求的要件,或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仍未达到法定标准和条件的,此环节签订的《限时补正承诺书》、取得的容缺受理意见,以及凭此环节容缺受理意见签订的其他《限时补正承诺书》、取得的其他容缺受理意见作废,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四章  领办代办

第十一条  服务范围。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根据项目单位意愿,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审批事项的领办、代办

第十二条  实施机构。市行政审批局办事大厅设立领办代办服务处,负责全程无偿领办、代办审批业务。各审批职能部门办事窗口和市行政审批局相关科室(以下简称“承办窗口”)直接承担领办代办服务处转交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领办程序。项目建设单位现场向领办代办服务处提出领办申请,领办代办服务处向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告知审批流程,并引领项目建设单位到承办窗口咨询、办理业务。

第十四条  代办程序。

(一)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基础材料,领办代办服务处审查具备代办条件的,双方协商签订《代办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确定代办服务内容,移交项目基础材料,双方签字(盖章)后,由领办代办服务处实施代办程序。

(二)承办。领办代办服务处与承办窗口对接,由承办窗口负责具体审批业务。根据审批工作需要,领办代办服务处可以协调相关承办窗口进行集中会商、联合勘验、容缺受理。

(三)移交。代办完成或出现因不可抗力、虚假申报、前置要件(材料)无法补正、违法违规操作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审批的,领办代办服务处终止代办服务并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将代办材料移交项目建设单位,签署资料移交书。

(四)归档。代办工作结束后,领办带办服务处做好归档立卷工作,以待日后备查。

五章  全程在线

第十五条  研发“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省、市、县三级审批信息互联互通渠道。审批职能部门依托承德市行政审批系统进行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业务开展在线审批服务和绩效监督。

第十六条  审批职能部门业务专网未与承德市行政审批系统对接的,审批职能部门同步将数据信息录入承德市行政审批系统要件库凡是通过要件库可以获得的资料,一律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

第十七条  通过承德市行政审批绩效系统对审批工作全程监督、超时预警,对临近承诺时限未办结的事项亮黄灯,对超过承诺时限未办结的事项亮红灯,实现行政审批工作痕迹可查、责任可追。

第十八条  强化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审管互动”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监管部门及时将监管信息通过网络反馈给审批部门,实现审批与监管无缝对接。

六章  重大事项会商

第十九条  确定议程

(一)重大会商事项由市政府确定,具体包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且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

(二)市行政审批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踏勘。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水源地保护、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的拟建设项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将会商具体安排,以及项目基础材料告知相关审批职能部门,组织召开重大事项会商会议。

第二十条  组织会商

(一)会商会议由市政府领导或主管秘书长主持,参加会商的人员要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并出具明确、具体、全面的书面审查意见,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强制性修改意见要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二)当场不能出具意见的,相关部门要在会商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要求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形成纪要

(一)经会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市行政审批局起草会商纪要,明确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选址位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相关部门。

(二)市行政审批局根据会商纪要,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项目单位凭此函办理项目开工建设前相关审批手续。

七章  联合勘验

第二十二条  审批职能部门明确本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勘验的负责科室和人员,建立联系人制度和信息互通机制。

第二十三条  联合勘验程序

(一)审批职能部门向联合勘验部门发出《商请联合勘验函》,对联合勘验的人员数量、专业技术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二)联合勘验部门收到《商请联合勘验函》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主管领导、对接科室和勘验人员,书面向审批职能部门反馈。

(三)审批职能部门收到反馈意见后,与联合勘验部门商定勘验时间、行程安排、工作要求等事项,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联合勘验部门。实施联合勘验时间不得超过《商请联合勘验函》发出后7个工作日。

(四)参加联合勘验部门要现场出具勘验意见,并履行相关勘验手续(包括发表意见、签字等)。现场不能出具的,应在勘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现场勘验意见。

(五)现场勘验后需要召开会议研究的,在勘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由审批职能部门组织召开联合勘验会议,根据会议情况出具联合勘验会议纪要。

(六)需要进行二次勘验的,二次勘验相关事项由初次联合勘验人员共同商定,不再重新发出《商请联合勘验函》。二次勘验要在整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联合勘验实行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许制。联合勘验部门未按要求指派人员参加联合勘验,以及指派人员参加但不履行相关手续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联合勘验实行全过程记录,勘验车辆由审批职能部门统一负责调配,期间产生的差旅、补助等费用由联合勘验人员所在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审批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联合勘验制度,对涉及本部门不同科室(所站)勘验事项,要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实行联合勘验,缩短审批时限,降低项目单位审批成本。

八章    

第二十七条  审批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主动适应新的审批机制,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具体操作细则。除投资建设项目外,其他领域的政务服务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县(参照执行。

 

 

 

 

 

 

 

 

 

 

关于优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环节的

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水、热、电、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承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对服务范围内申请新建、扩建等服务的用户用水接入工程。

(二)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域热源入网工程。

(三)国网承德供电公司对服务范围内电力新装、增容等业扩服务的低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及10千伏用户业扩工程。

(四)承德市建投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范围内燃气入网工程。

(五)承德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范围内煤气入网工程。

第二条  压缩行政审批时限

(一)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涉及新供地的水、热、电、气等地下管网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不需经市规委会主任委员议事会审议通过的,4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经市规委会主任委员议事会审议的,审议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不涉及新供地的地下管网设施建设项目,3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意见。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2个工作日办结。

(四)占用城市绿地审批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合并办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以上审批时限均不包括方案审查、论证听证、现场勘验、公示等环节用时。

第三条  实行企业公开承诺服务

(一)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水、热、电、气综合窗口,实行一窗受理,分类办理。

(二)供水、供热、供电、燃(煤)气等企业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工作时限,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并将相关内容主动向社会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 承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提高用户接入效率服务承诺

      2. 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高用户接入效率服务承诺

      3. 国网承德供电公司提高用户接入效率服务承诺

      4. 承德市建投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提高用户接入效率服务承诺

      5. 承德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提高用户接入效率服务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