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结案时间 |
1 | 梁中祥 |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冀承交运罚 【2017】0000427 | 对梁中祥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三项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令改正,处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7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