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农经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01CF1001-01CF1007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行使主体 | 承德县农经局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承德县农经局农经股 | 0314-3110371 | |
设定依据 |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 | ||
违法违规行为 | 1、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未按规定记入会计账薄、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未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事项未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 4、未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或者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未按制度规定批准开支的。 5、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的;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账务处理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6、对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的;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 7、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存在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未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违规支出现金。 8、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虚报、迟报、拒报和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干涉、拒绝和阻碍审计工作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
处罚种类 | 1.责令限期整改;2.退还侵占集体资产;3.相应经济罚款。 | ||
基本流程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地址:承德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农经股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承德县农经局 0314-3110371 | ||
救济渠道及方式 |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