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经局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规则
第一条 县农经执法机构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的声像资料,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立卷,必须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工作结束后,指定专人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四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农经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七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农经局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