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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农经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4日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农经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河北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农经局在行政处罚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在农经信息网站上公开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及时公示行政处罚执法权限。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五条  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第二十一条 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结合全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二十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第二十五条  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九条  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一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予以更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7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