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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监督站公示内容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6日    来源:县水务局 【字体:  打印

水保监督站公示内容

一、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收费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186号)

(二)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

三、具体收费标准: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186号)第三条: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4元,中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西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7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

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由不超过2元降为不超过1.4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降为按照每立方米0.3—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降为按照每立方米0.3—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上述各类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第一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举报途径

电话:3116930

网站:承德县政府网

电子邮箱:cdxsbjdz@126.com

通讯地址:承德县下板城镇珠源路水务局

四、其他信息

责任人:梁景生

责任领导:张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