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县政知字〔2018〕15号
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承德县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承德县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23日县政府十六届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
承德县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是“五个一批”的“当头炮”,分散安置是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方式之一。为加强对分散安置人员的管理,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根据《河北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二条 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和投亲靠友等安置方式。
第三条 插花安置。依托迁入地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搬迁户自主建房(5户以下)、购买旧宅或楼房进行安置的方式。
(一)自主建房。5户以下搬迁户采取自主建设房屋的安置方式。选址新建应当依托小城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行政村(中心村)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地方,要相对集中,坚决杜绝单庄独户或原址重建。选址要安全可靠,住房建设要严格审核选址条件,乡(镇)会同国土部门做好跟踪监测工作。
(二)购买农宅。搬迁户采取购买农村旧宅方式进行搬迁,所购旧宅要安全可靠、适合居住。
(三)购买楼房。搬迁户采取购买楼房方式进行搬迁的,所有楼房要手续齐全,合法合规。
第四条 投亲靠友安置。搬迁户与其投靠方签订协议,投靠方住所必须是依法依规建设的房屋。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自主建房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请。群众自愿在村级以上同一行政单元自主建房(5户以下)的,按照申请新宅基地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相关乡(镇)要和国土住建等部门加强沟通,协助搬迁户尽快办理。
(二)房屋建设。由乡(镇)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建设或搬迁户自建,要有合理的户型设计,房屋建设依照行业标准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房屋质量和安全由县住建局指导乡(镇)城建办进行监管;房屋验收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用地管理。分散安置对象宅基地使用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设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同步搬迁户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但超出部分由搬迁户自己承担。
第六条 自购房屋管理。购买农宅的,原则上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特殊情况下,本着一户一宅,购房成本不得超过搬迁户补助总金额。购买楼房的,严格控制人均25平方米面积的同时,确保搬迁户不能因搬迁而举债,影响后续脱贫。
第七条 投亲靠友管理。各乡(镇)要仔细核实投亲靠友的真实性,确保搬迁户能够长期居住,并每月跟踪记录搬迁户居住情况,存档备查。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八条 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并且旧宅按照规定完全拆除的搬迁户提出验收申请,由乡(镇)组织人员成立易地扶贫搬迁验收领导小组,经实地查验后,验收人员应明确该搬迁户是否通过验收,并在验收单中签字确认。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补助标准。采取自主建房安置方式的按照建档立卡搬迁户5万元/人,同步搬迁4万元/人的标准,作为搬迁户的补助。采取购房和投亲靠友安置方式的按照建档立卡搬迁户3.5万元/人,同步搬迁户3万元/人的标准,作为搬迁户搬迁补助。以上补助资金含拆房补助标准1.5万元/人。
第十条 发放要求
(一)根据建新房拆旧房的实际情况,搬迁户提出申请,乡(镇)组织住房验收,核实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县级项目实施主体履行拨款手续将搬迁资金补助到户。
(二)对于投亲靠友和自购房屋搬迁户,搬迁户需提供亲友住房证明及同意长期居住证明材料,自购房屋的证明材料,经乡(镇)工作人员实地查看审核通过后,由县级项目实施主体将搬迁资金补助到户。
(三)各乡(镇)可根据自主建房建设进度、旧房拆除等情况,自行确定资金发放比例和时间,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四)严格资金管理,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后续产业
第十一条 各乡(镇)会同扶贫部门针对每户实际情况确定后续脱贫产业,确保搬迁户稳定脱贫。明确搬迁户所发展的特色农林业、劳务经济、现代服务业、资产收益扶贫、社会保障兜底及其他产业情况,完善后续产业台账,并跟踪记录。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省易地扶贫搬迁档案管理工作要求,易地扶贫搬迁档案要明确专人管理,档案中要留存以下内容:易地扶贫搬迁区域确定的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宣传页或明白纸;入户调查表;迁出地房屋等影像资料;搬迁户申请;村委会审查易地扶贫搬迁户记录、公示及影像资料;乡镇复查易地搬迁贫困户确认情况、公示及影像资料;农户与乡镇签订的搬迁协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县级公告、影像资料;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年度台账;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统计表、识别工作表;搬迁农户自筹资金缴款凭证;搬迁农户新房照片;搬迁农户拆旧复垦相关影像资料;迁入地的影像资料;分散安置户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投亲靠友住房证明材料或承诺书等相关资料;搬迁贫困户后续扶持计划或方案;搬迁贫困户扶贫手册;其他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