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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指南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1日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打印

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指南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让审批

一、行政许可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河北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申报条件:公民或法人。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一)属国有存量土地的。1、用地申请2份;2、县政府同意供地的批文2份;3、原土地使用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5、立项批准文件2份;6、宗地图2份;7、涉及改制企业的应提供企业改制方案、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县政府改制方案的批复2份;8、原建设用地批准书;9、规划控制指标。(二)属国有新增建设用地的。1、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农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批文3份;2、县政府同意供地的批文;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4、建设项目立项批文3份;5、规划控制指标;6、征地报批材料:①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②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③建设用地申请表;④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地灾、压矿、环保、水利、林业、消防等);⑤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⑥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⑦提供1:500或1:1000地形图和建设项目平面图;⑧如自行占补平衡,需有补充耕地位置图或开垦耕地验收报告;⑨涉及到拆迁的,必须提供拆迁安置方案。(三)转让审批。原土地证、出让合同、出让金凭证、竣工验收证明、房屋测验报告等。

六、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一)属国有存量土地的。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2001]9号令,征地管理费按同类土地所需费用总额的1%。(二)属国有新增建设用地的。1、耕地开垦费: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2倍缴纳;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4元/平方米;3、征地管理费: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3%;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耕地2000亩以下3%,住房征地1.4%。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耕地2000亩以下征地纲总额的4%,住房征地1.8%;4、征地补偿费:详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方案;5、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24元/平方米;6、耕地占用税:4—6.5元/M2;7、防洪保安金:规划区内1000元/亩,规划区外500元/亩;8、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本;9、其他有关报批规费和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执行。(三)转让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服务费:每宗土地300元。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服务费每宗土地2000元。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一、行政许可项目: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三、申报条件:公民或法人。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一)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1、有批准权的政府批文;2、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4、建设用地项目“一书三方案”和《建设用地申请表》;5、有关部门意见;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7、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8、1:500或1:1000地形图和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管线工程应提供建设项目平面图);9、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提供自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位置图(勾绘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和开垦耕地验收报告;10、涉及到拆迁的,须提供拆迁安置方案。(二)村民住宅。1、《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1份;2、户口簿 1份;3、个人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申请表 1份;4、独生子女须附独生子女证 1份;5、家庭分户须附家庭分户契约1份;6、拆建户须附拆建协议书原件 1份;7、根据实际情况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证明 1份;8、存档备查用的资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其复印件须经国土资源所经办人与原件核对并签章有效 1份。

六、承诺时限: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20个工作日,村民住宅12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1、耕地开垦费: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2倍缴纳,依据《河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征地管理费参照国家建设征地标准执行;3、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24元/平方米;4、防洪保安金:规划区内1000元/亩,规划区外500/亩;5、耕地占用税:4—6.5元/M2;6、证本费:普通5元/本,国家特制证书20元/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审批

一、行政许可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审批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三、申报条件:公民或法人。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1、有批准权的政府批文;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4、土地权属证明材料;5、经土地权属单位所在地县、乡政府同意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举办企业的协议;6、涉及农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7、有关部门意见;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9、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0、1:500或1:1000地形图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11、如耕地自行占补平衡,需有补充耕位置图或开垦耕地验收报告;12、涉及拆迁的,必须提供拆迁安置方案。

六、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1、耕地开垦费: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2倍缴纳;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4元/平方米;3、征地管理费: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征地费总额的3%,住房征地1.4%。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耕地2000亩以下征地费总额的4%,住房征地1.8%;4、征地补偿费:收取标准按《河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24元/平方米;5、防洪保安金:规划区内1000元/亩,规划区外500/亩;6、耕地占用税:4—6.5元/M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变更审批

一、行政许可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变更审批。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三、申报条件:公民或法人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一)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材料。1、单位申请;2、县政府同意公开交易出让的批复文件1份;3、拟出让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4、拟出让地块地上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2份(复印件);5、土地设定抵押权的,抵押银行出具的关于同意处置该幅土地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6、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处置该幅土地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7、企业职代会意见;8、经县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原件1份;9、土地现状面积测量宗地图原件8份;10、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结果1份(复印件);11、经县国土部门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1份;12、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先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再按出让程序出让,提交征地报批的批准文件。(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1.国有土地租赁申报表和申请书;2.选址意见书;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涉及农用地的,提交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征地补偿协议、征地安置补偿费拨付凭证和农用地转用征用的批准文件;5.涉及非农集体用地的,提交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征地补偿协议、征地安置补偿费拨付凭证和土地征用的批准文件;6.标明用地范围的1/2000或1/500现势地形图2份和电子文件;7.现状宗地图10份;8.承租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9.承租申请单位(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三)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变更。1、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改变申请表;2、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3、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4、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5、其他证明文件。

六、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权限内采矿权(含延续、变更登记、中途歇业、关闭矿山)审批

一、行政许可项目:权限内采矿权(含延续、变更登记、中途歇业、关闭矿山)审批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河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公民或法人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核发采矿许可证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法人身份证明;   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安全预评价、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六、承诺时限:采矿权10个工作日,延续、变更5个工作日,中途歇业、关闭矿山6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一)新立矿山。1、小型矿山、乡镇矿山采矿权登记费200元,个体采矿登记费100元;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年/KM2;3、采矿权价款:参照评估结果,由局长办公会审定。(二)延续、变更登记。登记费:100元(其它费用同新立矿山)。

临时用地审批

一、行政许可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三、申报条件:公民或法人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立项批准文件;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复垦方案及同意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承诺书;采矿权、探矿权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六、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1、临时使用集体土地补偿费:按合同约定收取;2、临时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1.5元/平方米;3土地复垦保证金:5万元/公顷。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

一、行政许可项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三、申报条件:公民或法人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原土地证、出让合同、出让金凭证、竣工验收证明、房屋测验报告等。

六、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审批

一、行政许可项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审批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三、申报条件:公民或法人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实地勘查→审核→审批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土地证、身份证明等材料。

六、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公共服务

县本级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提供、使用审批

一、公共服务项目:县本级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提供、使用审批

二、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5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河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三、申报条件:公民或法人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1.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由来、名称、批准文号、组织单位、组织形式和涉及资料品种、范围、数量)(1份);2.单位介绍信(1份);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有关单位证明材料(1份);4.申请无偿使用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需提交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材料(1份)。

六、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公共服务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4条。

三、申报条件:公民或法人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勘测定界材料:红线标明用地位置的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涉及占用耕地的,申请报告中要载明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材料。

六、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初审

一、公共服务项目: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初审

二、设定依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一、三。

三、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宗地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

六、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权限内测绘项目备案

一、公共服务项目:权限内测绘项目备案

二、设定依据:《河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测绘项目备案表》;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测绘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作业人员名册;测绘项目合同。

六、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建设用地上报材料的复核

一、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用地上报材料的复核

二、设定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9号)四。

三、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申请表;土地使用证(无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和用地红线等土地权属资料),有偿使用土地的需提供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复印件,划拨土地的需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确认的房产实测绘成果资料复印件(地下工程项目应提供单独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及规划竣工平面图复印件;竣工后宗地测绘资料及界址确认表;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地名文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明细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建设用地审核

一、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用地审核

二、设定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9号三)。

三、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六、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采矿权抵押备案

一、公共服务项目:采矿权抵押备案

二、设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四。

三、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采矿权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借款合同;采矿许可证;矿山工商营业执照;关于抵押相关事项的承诺书;银行解除上次抵押的函(初次办抵押的不需提供)。

六、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权限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一、公共服务项目:权限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二、设定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

三、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送审文本7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恢复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恢复方案报告书(或表)及附图,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交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恢复方案送审文本简写本10套。

六、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土地使用权登记(含过户、分割转让、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登记等)

一、公共服务项目:土地使用权登记(含过户、分割转让、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登记等)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核发证书。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一、公共服务项目: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二、办理依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第一条第三款。

三、申报条件:公民或法人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评估结果备案申请。

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一、公共服务项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

三、申报条件:公民或法人。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申请书、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

六、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权限内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备案

一、公共服务项目:权限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备案

二、办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三、申报条件:公民或法人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备案。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

六、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含租赁、抵押等)

一、公共服务项目: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含租赁、抵押等)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4、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4、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第53条。

三、申报条件:公民或法人。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土地证、注销申请、身份证明等材料。

六、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

一、公共服务项目: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三、申报条件:公民或法人。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采矿权注销登记书;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直角坐标系);矿山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等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采矿权人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相关税费缴清证明;采矿许可证;停办(关闭)矿山残留储量登记书。

六、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初审

一、公共服务项目: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初审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办法》

三、申报条件:公民或法人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件

五、申报材料及数量:《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学历证书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张。

六、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