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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4日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环境保护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成立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小组,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审核决定。
第二条 在我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规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审核小组由局长、分管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的副局长、负责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的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条  法制审核的范围: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印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六)按照《承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对违法程度较重以上的行政处罚。

根据前款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文件、规定、制度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的获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否正确,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法律文书填写是否规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文是否准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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