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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城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5日    来源:县城管局 【字体:  打印

承县城管〔2017〕16号                       签发人:李春奎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0日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管行政执法效率,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局各执法部门和单位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执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单位、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示

第五条 城管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进行统一公开。

第七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

第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事项名称、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九条 根据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发放情况,编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进行公开,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节事中公示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一条 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三节事后公开

第十四条 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公示具体办法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十六条 按照《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三章 公开公示的载体

第十七条 城管执法信息公示形式包括:牌匾公示、媒体公示、网络公示、宣传公示和其他对外公开方式。

(一)牌匾公示。在局机关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者悬挂公示。

(二)媒体公示。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公示。

(三)网络公示。承德县政府网站公示,公开网址http://www.cdx.gov.cn/。

(四)其他对外公开方式。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八条  结合全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场监管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一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三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中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如果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开机制

第二十五条 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查,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七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