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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5日    来源:县城管局 【字体:  打印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复议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或提起诉讼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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