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前公开

承德县城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5日    来源:县城管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1    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监督管理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平泉等八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2013]156号),承德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4条第3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3条第3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3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29条第2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5、《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3条第2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6、《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经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商务、价格、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对违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城市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0%    每年不少于2次    

2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监督管理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平泉等八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2013]156号),承德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53条第1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对在县城规划区内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0%    每年不少于2次    

3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监督管理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平泉等八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2013]156号),承德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3月30日通过,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3、《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对损坏城市绿地内树木花草或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0%    每年不少于2次    

4    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监督管理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平泉等八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2013]156号),承德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四)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6条第3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公布,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4条第3款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对擅自占用、挖掘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行驶等损坏城市道路,擅自撤除、迁移、改变城市道理照明设施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0%    每年不少于2次    

5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监督管理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平泉等八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2013]156号),承德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对市场外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0%    每年不少于2次    




6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监督管理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平泉等八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2013]156号),承德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和公共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侵占人行道和公共场地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0%    每年不少于2次    

7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监督管理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平泉等八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2013]156号),承德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沙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排水管网、河道水面排污,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3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3、《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对在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沙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排水管网、河道水面排污,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0%    每年不少于2次    

8    非指定时间和地点宣传、演出、卖艺行为的监督管理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平泉等八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2013]156号),承德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九)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非指定时间和地点宣传、演出、卖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经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未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宣传、演出、卖艺行为的监督管理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0%    每年不少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