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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5日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卫生和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确保卫生和计生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我县卫生和计生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县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原则,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作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予以解释的,应当解释。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律、法规、规章效力不同,效力高的优先适用;

(二)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相同,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七条   实施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相同的行为应当相同对待,做到过罚相当,避免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督促当事人限时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没收物品、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二章  适用规则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的,在法定权限内,本规则量化时将违法行为分为较重、一般、轻微三类,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相对应适用从重、一般、从轻行政处罚三个类别进行处罚。

划分违法行为类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的,应定性为轻微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潜在危害后果较大,或涉案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应定性为一般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或涉案金额在2万元以上,应定性为较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基本要素作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结果。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

(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四)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社会影响程度;

(五)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六)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七)违法行为人是初次、再次违法;

(八)其他应当综合考虑的情节。

第十一条   卫生和计生行政处罚中涉及罚款的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高档(60%≤权重≤100%)、中档(40%≤权重<60%)、低档(权重<40%)三个层次。

如果已同时作除警告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则罚款一般在低档范围内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用从轻处罚:

(一)属于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行政处罚相对人基本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如确需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选择从轻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已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但未构成犯罪的;

(二)违法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严重危及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或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

(五)阻扰、抗拒执法的;

(六)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七)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

(八)指使、胁迫他人或诱骗、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主观恶意明显,或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涉案产品数量较多、货值较大,且行为人拒不回收产品或无法回收产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免予、从轻、从重违法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按从重处罚裁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其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案件承办机构或者人员提出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意见,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卫生和计生部门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依法进行合议,合议中提出的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必须作出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   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适用听证的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经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和计生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幅度。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务、职责和行政执法需要,明确卫生和计生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自由裁量不得超越各自权限。

第二十三条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且根据实际情况能合理确定整改期限的,必须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内,不得以当事人仍有原违法行为为由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建议的处罚幅度、处理方式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中作必要的说明,存入本案卷宗。有从重、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中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卫生和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依法对案件的自由裁量进行复核,以保证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制作典型案例,指导、规范卫生和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依法处理。复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执法实际,对本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条   已经立案的行政案件,未经本行政部门负责人依法批准不得销案。

第三十一条上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通过考核、检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下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对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违反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上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范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

(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

(二)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三)处罚没有体现本规则的原则或者当地的实施性规定的;

(四)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限的。

第三十四条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个人存在过错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撤销的;

(二)因个人存在过错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的;

第三十五条   卫生和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其所在部门应提请行政执法证件核发部门暂扣、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证件,提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和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7年4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