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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司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6日    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

取证相关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司法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第六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举报、司法建议、上级交办材料等发现案件线索,经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立案理由,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对于不予立案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不予立案理由,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并进行相关纸质或音像记录。

第七条 在办理行政处罚过程中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书,并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在询问(调查)开始时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并在接触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同时进行书面和音像记录。

第八条 在办理行政处罚过程中开展调查取证、听证等活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书,并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在询问(调查)开始时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并在接触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四)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由承办机构制作听证告知书;经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由法制机构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由法制机构主持并依照相关规定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并在听证会召开地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同时进行书面和音像记录。

第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条 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签,呈报主要领导审签后,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应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或在《行政处罚审批表》上载明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人员根据审核、审批意见,分别制作《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不予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制作《司法行政机关移送书》,连同案卷资料一并移交关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制作《送达回证》,将相关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送达方式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对被处罚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催告的,应当制作催告书并送达被处罚人。

 被处罚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相应的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经催告,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处罚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章  行政检查记录规则

第十六条 依职权开展监督检查的,由承办机构按照机关公文运转流程,制作监督检查通知书。

通过投诉、举报等材料发现监督检查线索的,经审查后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县司法局职权范围的,由县司法局直接查处,并填写督查立案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不属于县司法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

(三)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补充;

(四)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是事实和证据的,不再检查。

第十七条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按照省厅《关于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随机选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记录:

 (一)调查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调查笔录等文书,并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执法人员应同时进行书面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督查完毕,承办人员写出监督检查报告,经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签,呈报主要领导审签后,下发督查通报或将督查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监督检查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承办人员将监督检查报告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应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对可能引起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审签后,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