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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6日    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打印

编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001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初次非法执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非法执业一次以上三次以下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严重非法执业三次以上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编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002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出其职责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不得从事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撤销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费用,并可处以鉴定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取消有关责任人的司法鉴定资格。一般违规鉴定一次返还鉴定费用,并处以鉴定费用一倍罚款
较重违规鉴定二次返还鉴定费用,并处以鉴定费用三倍罚款
严重违规鉴定三次以上上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取消有关责任人的司法鉴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