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表(2018年12月份) |
序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 案件名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结案时间 | 政治面貌 | 性别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1 | 郑立华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冀承交运罚 【2018】0000237 | 对郑立华未取得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一项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令改正,处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8年12月04日
| 群众 | 男 | 车主兼司机 |
2 | 王贺然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 | 冀承交运罚 【2018】0001244 | 对王贺然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三项 | 承德县运输管理所 | 责令改正,处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8年12月03日
| 群众 | 男 | 车主 |
3 | 王晓军 | 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冀承交运罚 【2018】0000240 | 对王晓军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4号)第四十七条三项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令改正,处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8年12月12日
| 群众 | 男 | 车主兼司机 |
4 | 崔浩东 | 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冀承交运罚 【2018】0000239 | 对崔浩东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4号)第四十七条三项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令改正,处贰元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8年12月12日
| 群众 | 男 | 车主兼司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