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前公开

承德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信息情况公开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9日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信息情况公开

收费项目:社会抚养费

收费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

具体标准: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责 任 人:赵焕晨

责任领导:高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