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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6日    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字〔2018〕11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10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办传〔2019〕5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各项要求

(一)明确审核范围。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准确认定。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制定的文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确定审核主体。各单位要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主体。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进行审核。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起草的,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应当先行进行审核。县政府各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确定部门的审核机构。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也要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门审核人员,由其具体负责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三)规范审核程序。由县司法局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征求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报送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负责对是否有制定必要性以及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没有必要制发的直接退回起草单位;对材料不完备或不规范的,退回起草单位重新办理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重新报送。县司法局对符合报送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报送材料和相关程序由制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作出具体规范。

(四)细化审核内容。审核机构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商审核机构处理。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严控审核时限。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时间从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机构应及时完成审核。

(六)强化审核责任。起草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审核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创新审核方式。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建立协助审核机制。探索建立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建设标准,统一文书格式等,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

(八)规范档案管理。审核机构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要建立审核合账,统一编号,并对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包括起草单位递交的审核材料以及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实现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九)及时报送备案。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备案”的原则,起草单位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和起草说明纸质件一式五份及其电子文本报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统一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以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切实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领导,明确审核机构,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各单位要修订和完善相关工作规定,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县司法局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业务培训班;健全工作交流制度,通过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从事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

(三)加强指导监督。县司法局对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指导监督,对因合法性审核机制不健全导致文件违法的要及时纠正。各单位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业务能力。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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