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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承德县下板城村二期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0日    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打印

2019年10月26日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行下板城村二期棚户区改造,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承德县下板城村西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让被征收人更全面理解方案内容、补偿标准,现进行政策解读。

一、下板城村二期棚户区改造背景

为改善县城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省“双创双服”活动总体部署和省、市2018-2020年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我县把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棚户区环境脏、乱、差和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问题。按照我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县政府会议研究决定进行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二期棚户区改造。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征收范围

东至下板城村中街路,南至下板城村11组惠民路,西至承栗路,北至景泰小区,住户148户,占地面积27.1亩。

四、征收部门

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实施时间

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6月30日

六、补偿标准

(一)公有住房

征收改造征收范围内的公有住房房84套,土地面积14.56亩,房屋建筑面积3829.60平方米。由征收人负责退还住房保障金和集资款,并返还楼房84套给产权单位,每套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米。原承租户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可按照县政府制订的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执行。公房住户院内原自建的门房、偏房、菜窖、地面等设施,由住房的产权单位登记确认,征收人按评估价格给予住户货币补偿。

(二)承德县下板城老街5号6号商品住宅楼

1.每户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平方米4500元的标准计算给予货币补偿。如住户要求产权置换,则在征收范围内按套内面积1:1的比例置换回迁楼房。根据规划设计需要,建筑面积少于部分由征收人按450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5平方米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4500元/平方米购买;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购买。回迁房屋楼层按7至10层顺序返还。

2.精装修的商品房装修费补偿按评估公司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不是精装修的商品房,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装修费用补偿。

3.地下室按1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如选择产权置换,则按套内面积1:1的比例置换地下室,超出部分按180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购买。

4.住户自行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三)商业用房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合法、手续齐全的营业性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1:1的标准进行置换,置换房屋位置在原位置附近。

2.手续齐全的营业性商业用房的室内装修,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3.手续不齐、不合法的营业性商业用房不予补偿。

(四)合法企业

征收具有合法手续的企业、单位的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进行评估,征收人按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五)评估机构的选定办法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确定,并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七、搬迁补助标准

1.经确定属于合法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含100平方米),每户一次性给付1200元搬迁费;建筑面积在101-150平方米的(含150平方米),每户一次性给付1600元搬迁费;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每平方米增加16元。

2.公有住房每户给付800元搬迁费。

3.商品住宅楼每户给付800元搬迁费、800元回迁费。

八、临时安置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置,拆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正在生产的车间和正在营业的商业用房(仓储库房和其他棚房等不予补偿)需回迁或易地安置的。

首层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月给付自行安置补助费;二层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月给付自行安置补助费;三层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月给付自行安置补助费;四层及以上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月给付自行安置补助费。

办公用房参照上述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未营业用房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只负责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2.住宅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助。承德县房产管理所直管公有住房临时安置费补给产权单位;原下板城供销社13户公房和原林业局33户公房临时安置费补助给住户,补助期限为6个月;其他房屋临时安置费补给住户。

3.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补助期限最多为6个月;如选择产权置换的过渡期为3年,临时安置补助费结算时间按过渡的实际时间计算,以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搬迁验收合格时间为起点至交付新房钥匙时间后延2个月止。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先预付2年,剩余部分按季度及时给付。提前结束过渡期的,以实际过渡期限为准,延后2个月止,以后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九、奖励标准

公有住房在规定搬迁时间内搬出并验收合格的,每户给予3000元搬迁奖励,在规定搬迁时间后搬迁的不予奖励;其他被征收户在规定搬迁时间内搬出并验收合格的,每户给予1万元搬迁奖励,在规定搬迁时间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被征收正在营业且经营行为合法的房屋按上一年度纳税额或本年度征收前半年度纳税额产生的相应利润,按6个月利润额进行营业损失补偿。如不能提供纳税额及产生的相应利润,按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标准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关于承德县下板城村二期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