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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住建局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5日    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打印
单位名称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子项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备注
承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1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住房保障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等九部委令162)第四条;《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6号)第六条、第七条。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派驻住房保障督查员督查相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制定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责任目标分解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项目开工、基本建成、分配入住、建设进度和设施配套情况;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公示情况。 
2房地产市场行政监督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法综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案卷审查、投诉处理、年度报表审查、备案审查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3建筑市场市场行政监督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管科《河北省建筑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三条。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案卷审查、投诉处理、年度报表审查、备案审查行政主体的合法性;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建筑市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4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检查 人防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三条;《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6号)第六条。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现有注册执业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要求;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是否存在以弄虚作假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是否具有完整的合同或手续;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工程设计许可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转包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行为;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行为;是否存在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到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设计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人防工程建设要求进行设计;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设计深度要求;参建项目是否有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记录,是否有结构分部和孔口防护分部质量验收记录;设计文件原始记录与计算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 人防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六条;《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5号)第六条。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现有注册执业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要求;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是否存在以弄虚作假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监理工程项目有无委托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借资质承揽业务的行为;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的人防工程甲级资质监理单位在开展业务前,是否到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监理业务,单位、分部、分项、检验批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是否存在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项目监理机构是否与人防工程规模、等级相适应;人防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记录是否符合人防工程特点;人防专用设备进场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人防工程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6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检查 人防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条件要求;是否存在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擅自更改图纸生产人防设备的情况;是否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者套牌销售;是否偷工减料、销售伪劣人防设备;人防设备是否存在生产、安装质量问题;是否存在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人防设备;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对产品履行维修、保养、更换责任;是否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低于成本销售查产品或者进行价格垄断;是否有安装调试专业队伍,是否按规定对人防设备安装施工进行验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7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检查人防办中央9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条、第四十七;《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1.建设单位是否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2.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3.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是否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备案;5.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6.防护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人防工程拆除改造的检查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1.是否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手续;2.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是否按规定补建或者缴纳拆除补偿费;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的检查人防办《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实地检查、书面检查1.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是否向审批局或人防主管移交有关资料;3.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否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是否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8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检查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检查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否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检查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实地检查1.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完善;2.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是否达到规定标准;3.是否存在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偷窃、故意损毁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等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4.是否存在未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设施的行为;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9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的检查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的检查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1.有无有效防护措施;2.有无应急抢险抢修方案;3.有无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及配套器材。 
10对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的检查对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的检查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70号)二、(五)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行为。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安装、拆除、维护的检查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行为。检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维护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对在人民防空通信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的检查人防办《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在人民防空通信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的行为。 
对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试鸣和利用防空警报发放灾情警报的检查人防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70号)三、(四)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检查有关单位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试鸣和利用防空警报发放灾情警报工作是否按照要求落实到位。 
11对人民防空教育的检查对人民防空教育的检查人防办《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1.是否纳入国防教育计划,是否纳入学校课程;2.是否有专(兼)职人防教师,是否落实师资培训。 
对组织群众防空防灾教育和防护技能训练的检查人防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70号)三、(二)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1.是否有群众防空防灾教育和防护技能训练计划;2.是否有相关资料器材;3.每年是否组织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和训练演练活动。 
12对人民防空财务的检查对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管理的检查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1.是否按标准收取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2.  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管理的检查人防办《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人防委字〔1985〕第9号)一、二;《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使用人防工程收费和人防通信有偿服务收费的函》(冀价涉费函字〔1990〕第6号)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1.是否按标准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2.是否做到应收尽收;3.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