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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商务局行政处罚指南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4日    来源:县商务局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主体:承德县商务局

执行主体(股室):承德县发展改革局(承德县商务局)综合执法队

处罚主体监督举报电话:12312

处罚主体地址:承德县板城大街行政服务中心601

处罚事项及依据:

1、对零售商、供应商部分未公平交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对在县级注册的洗染经营企业未进行备案行为的处罚;

处罚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3、对家电维修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依据:《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 、第十四条。

4、对餐饮经营者未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及违规开展促销行为的处罚;

处罚依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5、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处罚;

处罚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 年第 8 号令)第二十一条。

6、对成品油经营者违法从事经营行为的处罚;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7、对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8、发卡企业在发行单用途卡业务违规行为处罚;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9、对商业特许经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