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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4日    来源:县商务局 【字体:  打印

一、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成品油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执行标准:

  (一)情节轻微:初犯且无违法所得,警告,或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经警告仍不改正,再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处非法所得1倍或5000元—15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拒不接受检查,多次违法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倒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有暴力抗法等情节严重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2—3倍或15000—30000元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执行标准:

(一)情节轻微:初犯,且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元—10000元罚款;

(二)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次,或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反规定3次,或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