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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民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来源:县民政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民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行政处罚

对关于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外运的,没有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的处罚;对关于未经批准私自使用非殡仪车运送遗体的处罚;对关于未经批准私自兴办经营性公墓的处罚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三百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对关于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对关于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关于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关于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对关于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关于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关于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关于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关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对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行为的处罚;对关于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行为,关于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行为,关于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关于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关于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对关于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养老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

办公时间:除法定假日外,每周一至周五。

办公地址:承德县文化中心四楼。

办公电话:0314-301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