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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来源:县民政局 【字体:  打印
附件六: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9 年第 版)
填报单位:(单位盖章) 承德县民政局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子项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
1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随机抽查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2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代表机构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民政部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随机抽查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县三级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随机抽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4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民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随机抽查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5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第24号)第六条。随机抽查公墓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炒买炒卖等违规经营现象;是否存在违规预售现象;是否违反公墓建设标准;是否违规建有家族墓穴;是否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