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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工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来源:县工信局 【字体:  打印

                                          承县工信[2019]25号

                                          承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股室:

     现将《承德县工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承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1月7日

承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监督,根据《承德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在政府网站、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政务服务网等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承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工信局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监督检查计划等。

(三)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五)监督举报。公示工信局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举报和监督指正。

第二节 事中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标识和着制式服装。

第三节  事后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执行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网站主要公示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相关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工信局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事中公示程序

第十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将本部门本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网站公示。

(一)做好公示前审批工作。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文书样本及有关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制度事项,由办公室整理,报主管领导签批后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根据职责,全面、准确梳理,明确执行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示的内容,经本股室初审,报分管副局长审查后报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各类行政许可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由承担行政执法权限的股室负责编制,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等,由股室负责人初审,分管副局长核查后,报主要领导签批,由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办公时间、办公地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政务公开等内容的公示,由局办公室初审,主管领导签批后公示。

(三)各股室上报的行政执法信息,通过有关媒体和网站等相关载体及时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事后公示程序包括:

(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股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汇总信息并经主管领导签批后公示;

(二)有关股室执法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由承办股室主管领导签批后公示。

(三)各相关业务股室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报告,并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股室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股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股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股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本行政执法公示程序要求报送办公室。办公室通过县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公示的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由公示信息提供股室进行调查核实,对确有错误的,经其主管领导签批后,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考评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