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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来源:县工信局 【字体:  打印

                                      承县工信[2019] 32号

                                      承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股室:

现将《承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承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2月25日

承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承德市、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工信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决定之前,由办公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

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要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五条承办股室应当在拟作出本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前,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提交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应当提交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类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的、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二)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降低资质等级的;。

(三)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五)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第七条  应当提交法制审核的行政强制类决定:

(一)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二)对违法生产、储存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三)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

(四)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八条  对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本局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局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三章  法制审核程序

第十条  本局按照县编办、县法制办要求,配备、充实满足工作需要的法制审核人员。

各股室应当建立法制初审制度,组织对各类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初审,明确专人负责法制初审协调工作,对涉及重大执法决定的事项按规定报送办公室审核。

由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股室法制初审员成立局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经主管法制的局领导签批后反馈承办股室。

第十一条 承办股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

(三)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五)相关证据资料;

(六)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股室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或隐患)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证据情况;

(五)拟作出决定及承办股室主管负责人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办公室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四条 办公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了解、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五条 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定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六条 办公室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办公室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股室。

第十七条 承办股室对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局主要负责人处理。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由承办股室)提请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办公室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九条 承办股室应当将最终的执法决定报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集体讨论程序

第二十条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由局长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主持,其他科级干部、办公室、案件承办股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股室向与会人员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包括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等)、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和拟处理意见(包括法律依据、处罚金额(物)等);

(二)办公室向参会人员说明法制审核情况,阐述审核意见;

(三)参会人员就案件有关情况提问、讨论、分别发表各自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进行表决,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集体讨论内容包括:

(一)是否经过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情况、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等;

(三)行政执法情况,包括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等;

(四)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集体讨论后做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同意承办股室执法意见的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做出不同意承办股室执法意见的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法的,做出退回承办股室,并补充调查的决定;

(四)未经办公室法制审核的,做出退回承办股室,并进行法制审核的决定;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承办股室按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办股室负责整理、记录会议讨论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签字后,随案卷存档。

第二十五条 经过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决定,案件承办股室应当及时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次提请集体讨论:

(一)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其他需要再次集体讨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实施办法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