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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工信局关于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来源:县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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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工信局关于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标准
1
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处以每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处以每吨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