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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0日    来源:县政府办 【字体:  打印
承县政办字2020〕16号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全县医疗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整体优势,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大力提升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重点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以规范医疗救助管理为主线,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全力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二、医疗救助范围

(一)城乡居民。具有承德县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重病患者,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等贫困群体(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救助对象)。

(二)城镇职工。在承德县县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或上年度家庭)总收入 50%以上的参保城镇职工。

(三)儿童血液病和儿童恶性肿瘤患者。统筹区域内,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嗜血细胞综合征、淋巴瘤、神经母细胞瘤、骨及软组织肉瘤、肝母细胞瘤、肾母细胞瘤、视网膜母细胞瘤等10种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的参保儿童。

三、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一)参保资助标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财政部门按个人缴费不低于60%的标准给予资助。根据年底前县级民政、扶贫、卫健等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给予集中资助。对按规定纳入个人参保缴费资助 60%的人员,可由其先行全额缴纳参保费用,再将资助资金支付本人,确保人费对应、足额缴纳、及时参保。

(二)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待遇。在脱贫攻坚期内,按照国家、省扶贫相关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救助对象继续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冀政办字〔2016131 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6279号)文件规定的医疗保障救助相关政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承市政办字〔2016279号)规定的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保障救助政策执行。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的决定》(承县发〔20166号)文件执行,救助不设起付线,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内100%救助,并落实“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

(三)城镇职工待遇

1.特殊门诊救助。医疗支出困难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病费用,经基本医保、补充保险、公务员(职工)医疗补助、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互助帮扶后,年度政策范围内合规自付费仍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给予2000//年一次性救助。

2.住院救助。医疗支出困难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补充保险、公务员(职工)医疗补助、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互助帮扶后,年度政策范围内合规自付费用仍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部分,超出部分救助比例为60%,年度累计最高救助5万元。

3.重大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公务员(职工)医疗补助、商业保险补偿、社会互助帮扶后,合规自付费用达到70000元的纳入重大疾病救助,其超出20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特别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县医保部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研究确定。

 4.综合救助。参保患者既符合门诊救助条件、又符合住院条件、还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按单项最高额度实施救助,不叠加享受相关医疗救助待遇。年底视救助资金结余情况另行调整。

(四)患重大疾病的儿童待遇。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患儿和家庭按规定及时给予保障救助,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重点解决 10 种发病率高的儿童血液病和儿童恶性肿瘤救治问题。提高全社会对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的关注度,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慈善力量参与相关病种的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

四、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及管理

(一)认定权限

1.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统称医疗支出困难对象),主要是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具体标准为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 12 个月(或上年度家庭)总收入 50%以上。包括城乡居民和在承德县县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由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认定。家庭总收入: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全口径在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准。

2.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县民政部门按原政策认定。

3.低收入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由县卫健部门会同县民政部门按原政策认定。

4.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县扶贫部门按原政策认定。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申请审批

1.申请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救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医疗支出困难对象、患重大疾病的儿童等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救助,如实填写《承德县医疗保障救助对象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所需材料。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②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原件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发票;④县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查

①村委会、社区、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医疗救助材料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严格审查提供救助材料的真伪和家庭人口、收支、财产状况等。

②村委会、社区、职工所在单位对初审通过的,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出具审核意见书,并将医疗支出困难认定材料(主要指家庭人口、收支、财产状况等),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职工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经查不属实的,由村委会、社区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3.审批

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职工所在单位对救助材料逐一核对,认真审核。审核通过的救助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职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盖章后,报县医保局审批。

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职工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救助对象要求的,要及时将救助材料退回村委会、社区进行重新审查或退回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4.复核

县医保部门根据实际,由行政、经办机构或经授权的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救助申请对象的家庭状况和患病情况按不低于 30%左右的比例抽查,对重特大疾病救助申请对象 100%核查。符合条件的,落实医疗救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委托乡镇、街道办、职工所在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在认定困难、难以界定时,依据《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县医保部门向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发函,核对其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允许县医保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第三方开展认定核查工作。

(三)动态管理

医疗救助对象资格实行动态管理。财产状况发生变化而导致救助对象类别发生变动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新增人员于认定的次月起享受待遇,减少人员于次月起取消待遇,并书面说明理由。具有双重或者多重属性的医疗保障救助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医疗救助政策,不重复享受。扶贫、民政、卫健、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开展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在每月25日前,将新增和减少人员名单抄送给县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在月底前完成数据信息标识工作。医疗救助对象认定信息和减少信息,由医保部门上传至医疗保障救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实现即时传递和信息共享。

(四)部门职责

县医疗保障局承担医疗救助综合管理职能,牵头落实医疗救助政策。主动加强同民政、扶贫、卫健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各乡镇和相关单位做好认定救助对象工作,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数据衔接、待遇落实等工作,公开设立咨询、监督电话。

县卫健局要规范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控制医疗机构不合理支出,健全完善疾病应急救治制度,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县民政局、扶贫办在做好本部门救助对象认定工作的同时,要主动做好数据信息反馈工作,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民政局、金融办等部门配合县医保、民政、扶贫、卫健部门提供下列与认定救助对象有关的信息:

1.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2.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3.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

4.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一级企业的纳税情况;

5.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情况;

6.车辆拥有的情况;

    7.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8.银行存款情况;

9.根据工作实际应提供的其他情况;

以上所需提供情况,均以部门发函形式进行查询和反馈(各部门请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

县财政局负责足额落实救助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

县总工会负责提供城镇职工工会救助情况,与医疗保障局共同做好职工救助对象认定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救助对象的受理、公示、初审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助对象认定等工作。

五、医疗救助支付方式

(一)“一站式”支付。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继续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直接结算。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一并结算。

(二)手工支付。医疗保障救助对象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即时结算的,经办机构实行手工结算。对医疗支出困难的职工及患重大疾病的儿童,在实现系统结算前,实行手工结算。

(三)办理时间。原则上按年度进行救助,下年第一季度受理上一年度医疗救助申请。

自付费用范围与核定,本《通知》所述的自付费用均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自付费用由医保部门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所规定不予支付部分,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六、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资金筹集。县医保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结合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基金需求。除国家、省、市安排的资金外,县本级要足额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原民政部门管理期间累计结存的医疗救助资金随职能划转,一并划入医疗保障部门。

(二)资金管理。严格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依法依规做好资金筹集、核拨、支付工作。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优先解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待遇问题,其结余部分用于解决城镇职工、患重大疾病的儿童待遇问题。结余资金应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争取历年滚存结余资金控制在当年度下达资金总量的 15%以内。当期资金发放超过年度预算时,可从历年滚存结余资金中列支,并视历年滚存结余情况,适当调整医疗救助待遇政策。同时,依据《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落实法律责任。

(三)资金发放。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原则,严格资金支出使用。资金使用经审核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通过医疗救助资金账户支付到定点医药机构或医疗救助对象。

(四)定点管理。医疗救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医保部门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择优确定,签订协议,动态管理。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医疗救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是落实保障困难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权益的重要举措。县医保、民政、扶贫、卫健、财政等部门要站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局和高度,勇于改革、敢于担当、精心谋划、主动作为,加快推进对象信息、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衔接,统筹政策资源,发挥制度效能,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后,及时调整政策。

(二)强化经办管理。县医保、民政、扶贫、卫健等部门要通过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及时将医疗救助对象的信息纳入“一站式”报销结算平台。要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衔接,努力实现资源协调、结算同步,积极提升“一站式”报销结算管理服务水平。要优化经办管理,简化工作流程,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办、相关部门以及经办人员、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政策,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截留挪用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1年。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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