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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31日    来源:县财政局 【字体:  打印
 
附件1        
承德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对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发展改革        
  1、价格鉴定认证费   对小微企业降低50%标准征收 冀价行费字[2000]6号,冀财税[2015]34号
    (1)价格鉴定  
    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仲裁行为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含不动产)、无形资产和服务收费价格进行价格鉴定及复核裁定 10万以下(含10万元,下同)3%
    10万元以上-100万元2%
    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1%
    1000万元以上-1亿0.5%
    1亿以上0.1%
    收费起点:200元,差额定率累进
    涉案工程造价审核鉴定 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及以下0.6%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0.4%
    500万元以上0.3%
    按鉴定金额
    旧机动车交易价格鉴定 鉴定金额的0.6%
    收费起点:100元,按鉴定金额
    (2)价格认证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认证、登记 年销售额或收费额的0.5%
    收费起点:1000元,最高限额30万元
    降价、让利、优惠销售价格认证 认证总金额的0.5%
    收费起点:500元,最高限额20万元
    商品和收费项目调定价前的可行性论证 按该项目投资总额或年收入总额的0.5%
    最高限额40万元
公安        
    2、证照工本费      
    机动车驾驶证 10元/本,补发按此标准收费   发改价格[2004]2381号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10元/证(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机动车行驶证 15元/本(含机动车照片拍照费和照片塑封费),补发按此标准收费   发改价格[2004]2381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15元/证(对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机动车登记证 10元/证,补发按此标准收费   发改价格[2004]2381号
    各类机动车号牌 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1元/个   发改价格[2004]2381号
    汽车号牌 反光的100元/副,不反光的80元/副,补发号牌按此标准收费
    挂车号牌 反光的50元/面,不反光的30元/面,补发号牌按此标准收费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 反光的40元/副,不反光的25元/副,补发号牌按此标准收费
    摩托车号牌 反光的35元/面,不反光的25元/面,补发号牌按此标准收费   冀价行费[2014]49号
    机动车临时号牌 5元/张   发改价格[2004]2381号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70元/辆次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司法        
    4.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费[1998]814号,计价费[1997]285号,冀价经费字[1999]第7号
国土      资源        
    5.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国务院第150号令,省政府第111号令,财税[2015]53号 ,冀财税[2015]38号,国土资发 [2015]10号
    6.土地复垦费 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备注: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税〔2014〕77号
    7.土地闲置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备注: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第5号,财税〔2014〕77号
    8.土地登记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对农民建房不得收费;土地证书工本费取消;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费停收(备注: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对小微企业免征 国土(籍)字[1990]93号,冀价涉费[1993]189号,冀政办[2009]5号,冀土[1992]24号,冀政办函[2008]57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财税〔2014〕77号
    9.耕地开垦费        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备注: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土地管理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税〔2014〕77号
    10.地质成果资料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对小微企业降低50%标准征收 [1992]价费字251号,冀财税[2015]34号
    11.海洋废弃物倾倒、检测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发改价格[2008]1927号
住房城乡建设        
    12.房屋登记费(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停收) 非住房登记费每件550元。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备注: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对小微企业免征 发改价格[2008]924号,冀政办[2009]5号,冀价经费字[2008]17号,冀财综[2009]15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财税〔2014〕77号
    13.房屋转让手续费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免收交易手续费)   冀价行费(2015)201 号,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冀价行费[2015]201号
  14.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 详见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复文件    省政府令[2002]16号
    15.城市道路占用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财税[2015]68号,冀建城[2015]43号
    16.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财税[2015]68号
交通              
    17.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详见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复文件   交公路发[1994]686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冀价行费[2012]28号,冀交公[2012]529号,冀价行费[2010]39号
    18.船舶登记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备注:取消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 )
  
对小微企业免征(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1992]价费字191号,交财发[1997]93号, 财预[2003]470号, 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财税[2014]101号,冀价涉费字[1993]125号,冀财综〔2015〕1号,财税[2015]92号
 
    19.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1993]价费字17号, 财综[2003]81号,计价费[1998]800号
  20.公路设施损坏补偿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冀交公路[1998]48号,省政府令[2011]17号
工业和信息化        
    2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对小微企业地方收入部分免征 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财建[2002]640号,计价费[1998]218号,冀财税[2015]34号
水利        
    22.水资源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国务院[2006]第460号令,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冀财综[2010]147号,冀价经费[2013]33号,省政府令[2010]16号
    23.河道采砂管理费 石料、砂、土料按料场上一年度四个季度当地平均销售价格的20-25%征收 淘取金属及非金属按照上一年度四个季度当地平均每立方米金属及非金属销售价的13-15%征收(依据冀发[2012]19号文件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下限制,凡国家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照下限执行)   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1992]价费字181号,冀财综[2014]43号,冀价行费[2009]29号
    2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和经营收入的0.5‰ 对小微企业降低50%标准征收 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 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省政府令第103号,冀政办[2009]5号,冀财税[2015]34号,冀价行费[2005]45号
    25.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其中国家级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方米2.0元,省级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方米1.8元,市、县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方米1.5元,其他区域每平方米0.5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依据冀发[2012]19号文件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下限制,凡国家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照下限执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依据冀发[2012]19号文件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下限制,凡国家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照下限执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对小微企业地方收入部分免征 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冀价行费[2014]32号,冀政办[2009]5号,冀财税[2015]34号
农业        
    26.检疫费      
    (1)国内植物检疫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备注: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45%、0.50%和0.60%,分别降为0.40%,0.45%和0.55%;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30%、0.35%和0.45%,分别降为0.25%,0.30%和0.40%。) 免征 发改价格[2013]1494号,[1992]价费字452号,冀农植保字[1993]第4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6]42号 
    (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暂停征收。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对小微企业免征 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综[2008]78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冀价行费[2004]7号,冀价行费[2011]35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 ,财税[2015]102号
    27.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      
    (1)农药登记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对小微企业地方收入部分免征 计价格[2001]523号, 财综[2011]9号,冀财税[2015]34号
    (2)新兽药审批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免征 [1992]价费字452号,冀价涉费字[1993]第63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 ,财税[2016]42号
    (3)《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免征 [1992]价费字452号,冀价涉费字[1993]第63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 ,财税[2016]42号
    (4)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免征 [1992]价费字452号,冀价涉费字[1993]第63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 ,财税[2016]42号
    28.检验检测费      
    (1)出口兽药检验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1992]价费字452号
    (2)新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1992]价费字452号
    (3)兽药委托检验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1992]价费字452号
    (4)农作物委托检验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对小微企业降低50%标准征收 [1992]价费字452号,冀财税[2015]34号
    (5)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财综[2008]76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
     (6)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备注:1.渔业船舶登记费,由现行的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统一调整为每艘100元。取消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和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2.取消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和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   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2000]559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冀价行费字[2000]第43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
    29.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免征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冀农计发[2012]115号,冀价行费[2005]71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1996]冀财农字第12号,[1995]冀财农字第73号 ,财税[2016]42号
    (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 反光号牌每付40元、不反光号牌每付25元,临时号牌(纸牌)每张5元。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安装费)。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2)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含临时)、登记证费 报名费:每人次10元、大中型每人每次270元、小型每人次190元、驾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登记证书每本10元,联合收割机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大中型拖拉机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3)安全技术检验费 设备检验每车次50元,人工检验25元。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30.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按前三年平均总产值3-4%的比例计征 对小微企业免征 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冀牧渔管字[1989]第127号,冀牧渔管字[1991]第262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 
    31.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备注:;取消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和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 免征 计价费[1997]1148号,[1992]价费字452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 ,财税[2015]9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6]42号
    32.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一次性缴纳,征收标准为1900元/亩   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冀财综[2010]69号,冀价行费[2013]17号
卫生计生        
    33.卫生检测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1992]价费字314号,冀价行费[2015]3号
十一 人防办        
    3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B级以外:设区市1800/平米,县(市)1300/平米,6B级:设区市300/平米,县(市)200/平米(备注: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对小微企业降低50%标准征收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冀政办[2009]5号,冀价行费[2014]27号,冀财税[2015]34号, 财税〔2014〕77号
  35.人防工程使用费 繁华地段:(人防工程内柜台)300-600/1.5米/月(工程使用面积)5-20元/平米/月(工程口部房屋)10-30元/平米/月一般地段:(人防工程内柜台)200-400/1.5米/月(工程使用面积)2-15元/平米/月(工程口部房屋)5-20元/平米/月(市级人防工程使用费由各市制定)   冀价涉费[1990]第6号,冀价政调[2014]4号
  36.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简易工程,每平方米800元,人员出入口每平方米1200元;5级以下(含5级)工程,每平方米2000元,出入口每平方米2500元;通气孔每个8000元,兼作人员安全出入口的通气孔每个15000元;4B级以上(含4B级)工程及附属设施按现行造价缴纳。   冀政[2007]49号,冀财综[2010]68号
十二 法院        
    37.诉讼费     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第481号,冀价行费[2007]39号
    (一)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2.50%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2.00%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1.00%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0.90%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0.8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70%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0.6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0.50%  
    (2)非财产案件      
    A、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受理费 300元/件   冀价行费[2007]39号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  
    B、其他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80元   冀价行费[2007]39号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受理费 800元/件   冀价行费[2007]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 10元/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5)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件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件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受理费 80元/件   冀价行费[2007]39号
    (二)申请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280元/件   冀价行费[2007]39号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的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元/件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三分之一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100元/件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400元/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1000元至1万元/件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1000至5000元/件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1000至5000元/件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1000元/件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1000元/件  
    (8)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9)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0)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 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示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1)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示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2)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按照不服原判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三 质检        
    38.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备注:取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 混凝土外加剂检验费和搪瓷制品检验费对小微企业地方收入部分免征 发改价格[2008]3246号,财综[2003]58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计价格[1996]1500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1993]价费字135号,[1992]价费字496号,[1992]价费字317号,[1992]价费字127号,国质检科函[2004]144号,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国质检科函[2005]503号,国质检科函[2006]294号,国质检科函[2007]292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冀价行费[2005]68号,冀价行费[2008]34号,冀价行费[2010]8号,冀财综[2014]36号,冀价行费[2014]23号,冀财税[2015]34号,冀价涉费字[1993]37号,财税[2015]102号
    3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移动式起重机检验费和电动葫芦检验费对小微企业降低50%标准征收 财综[2011]16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财综[2001]10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1992]价费字268号,冀财税[2015]34号,冀价涉费字[1992]248号,冀价行费字[1998]297号
    4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暂停征收(收费标准:审查费为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财综[2011]3号,财综[2006]69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财综[2003]58号,财综[2002]19号,财综[2001]10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格[1996]1500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价费字[1993]135号,[1992]价费字317号,[1992]价费字268号,[1992]价费字127号,冀财综[2011]17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 
    41.计量收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备注:取消计量认证费。)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免征 财综[2013]67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财综[2001]72号,冀价行费[2008]62号,冀政办函[2013]82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财税[2015]102号 ,财税[2016]42号
  42.游乐设施和燃油加油机整机防爆安全检验收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安全性抽检检验费和游乐设施安检合格标志费对小微企业免征 冀价行费字[2002]第59号,冀价行费字[2004]第62号,冀财税[2015]34号
十四 环保        
    43.排污收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冀价经费[2008]36号,冀发改价格[2014]1717号,冀发改价格[2016]604号
    44.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对小微企业地方收入部分免征 价费字[1992]178号,冀价经费[2001]19号,冀价经费[2013]25号,冀财税[2015]34号
    45.环境监测服务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财税[2014]101号
十五 林业        
    46.森林植物检疫费 暂停征收。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对小微企业免征 [1992]价费字196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 ,冀林防字〔1989〕3号,财税[2015]102号
    47.林权勘测费 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免征 财综[2001]43号, 计价格[2001]1998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 ,财税[2016]42号
十六 食品药品监督        
    48.药品注册费      
    (1)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对小微企业免征 计价格[1995]340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 
    (2)新药审批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对小微企业免征 财综字[1999]5号,计价格[1995]340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 
    49.GMP、GSP认证费 GMP收费标准为: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25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2500元。GSP收费标准为:1.药品批发企业,每个企业20000元,每增加一个非法人分支机构加收2000元,每增加一个零售分支机构加收1000元。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企业单独申请认证时,收费标准减半,为10000元。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10个门店以内),每个企业20000元,每增加一个门店加收1000元。3.市级零售企业,每个5000元,县级零售企业每个3000元,乡村零售药店每个1000元。   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冀价行费[2010]45号,财税[2015]2号
    50.中药品种保护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对小微企业免征 财综字[1999]5号,价费字[1993]178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 ,财税[2015]2号
    51.检验费      
    (1)药品检验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发改价格[2003]213号,冀价行费[2003]42号,财税[2015]2号
    (2)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1992]价费字534号,财税[2015]2号
十七 测绘        
    52.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1992]价费字176号
    53.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1992]价费字176号,冀财综[1999]15号
    54.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1992]价费字176号,冀价行费[2008]62号
十八 仲裁委        
    55.仲裁收费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人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北分会收取的仲裁费、石家庄和衡水仲裁委秘书处收取的仲裁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不执行此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2]19号,冀财综[2010],60号,冀财综[2010]96号,冀财综[2012]55号,冀价行费字[1996]第127号
    (1)受理费(按争议金额划分,人民币) 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25—0.5%交纳    
    (2)案件处理费      
    (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2)、(3)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注:1.标注“★”号为省级立项项目,其他为中央立项项目。                                                                                  
    2.此目录不含中央垂管部门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垂管部门执行国家发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