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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承德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德县光明路明城昇景项目(1号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2日    来源:县行政审批局 【字体:  打印

承县审批社会审字〔2020〕19号

承德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承德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德县光明路明城昇景项目(1号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承德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承德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县光明路明城昇景项目(1号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请示》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专家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该项目位于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总占地面积25016.49m2,规划总建筑面积70332.98㎡,由6栋17层住宅、1栋1层商业及地下一层车库组成,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0032.98㎡,地下建筑面积20300㎡,工程建设期间土石方总量为4.76万m3,其中挖方约为3.89万m3,填方约为0.87万m3。项目总投资32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1500万元。

二、基本同意方案报告表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目标和防治措施布局,可以作为本项目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预测本时段内可能新增水土流失量57.25t,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防治责任面积为2.50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该工程水土保持概算总投资为169.70万元。

五、建设单位在本工程建设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监理、监测等保障措施,做好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做好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报告。

(三)建设单位要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工程完工后,要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的意见,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向社会公开并向承德县水务局报备。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