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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9日    来源: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服务指南

        

工作职责:

(一)根据县政府授权集中行使文化和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

(二)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旅游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

(四)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

(五)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六)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填写统一编号的《文化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河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收缴的罚款统一上交县财政专户。

(二)一般程序

1、取证(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试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  

2、案件终结,由主办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做出以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  

3、队长对调查材料、处理意见审查后报局长。  

4、执行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范围:

1、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包括音乐、戏剧、舞蹈、马戏、曲艺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2、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娱乐场及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3、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4、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5、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6、出版物经营活动。(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7、印刷业经营活动。(包括排版、印刷、装订、复印等活动)  

8、广播电视。(包括制作、播发、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9、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经营和导游领队服务活动。

10、其他文化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