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决定书
( )文当罚字〔 〕第 号
当 事 人 | 单 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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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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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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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民 | 姓 名 |
| 性 别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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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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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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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和证据 | ||||||||||
处罚理由 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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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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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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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