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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交通运输局2020年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9日    来源:县交运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2020年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调整)
单位名称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子项事项类别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备注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1对航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省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一般检查事项承德县地方海事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随机抽查经营范围、种类与实际经营活动的一致性,资质的保持情况 
2船舶登记监督检查船舶有无船舶登记使用证件一般检查事项承德县地方海事处《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随机检查船舶检验证书、船员适应证、船舶主要技术数据、求生设备 
3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对具备省际、市际客运经营范围的省际、市际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承德县运输管理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随机抽查是否具备相应经营范围的经营资质、是否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要求等内容。 
道路旅客、货物运输及客货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承德县运输管理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随机抽查1.经营资质条件;2.运输服务质量状况;3.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5.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6.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7.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承德县运输管理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随机抽查1.经营资质条件;2.  维修服务质量状况;3.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5.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承德县运输管理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随机抽查1.经营资质条件;2.  经营行为规范执行情况;3.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承德县运输管理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随机抽查1.经营资质条件;2.运输服务质量状况;3.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5.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等;7.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承德县运输管理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随机抽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及考试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承德县运输管理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随机抽查1、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配备、制度、档案管理、维护修理等行为是否合法;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是否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3、是否做好车辆维护记录;是否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4、是否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承德县运输管理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三十条。 随机抽查道路运输企业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是否建立或者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道路运输经营者是否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否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货运源头企业监管一般检查事项承德县运输管理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随机抽查政府公示货运源头单位是否有超限超载行为。 
4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承德县运输管理所(受委托)《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六条。 随机抽查1、出租汽车日常经营行为(乱收费、宰客、甩客等);2、出租汽车经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交通运输局委托
5对出租车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巡游出租市场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承德县运输管理所(受委托)《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随机抽查1、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2、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3、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交通运输局委托
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随机抽查1、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2、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3、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4、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交通运输局委托
6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省、市、县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五条、第八条随机抽查对河北省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工作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现场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质量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督查。 
7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省、市、县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随机抽查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随机抽查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随机抽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随机抽查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随机抽查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随机抽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随机抽查对公路工程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随机抽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随机抽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随机抽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对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项目法人负责制执行情况。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备案制度执行情况。从业单位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从业单位的业绩、从业行为情况。 
9对船舶及船员的监督检查对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以及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的作业情况现场的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海事管辖的除外)重点检查事项省、市、县级海事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二十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和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遇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港内船舶应按作业情况分别满足以下要求。一、船舶试航、试车: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水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他船舶和周围设施的安全;二、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他目的;三、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从事作业的人员如有资质要求的,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86-2009《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的有关要求;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备案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他有关的特别规定;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四、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五、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对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六、内河通航水域船舶应满足以下要求: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落实制定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备案的作业内容符合所在水域的特别规定;当时的水文、气象或通航环境等适合作业。  
10对船舶及船员的监督检查对船舶防污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级海事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条、第二十二条。《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检查规定>的通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船舶是否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防污染证书、文书,且按规定妥善保存;《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船舶法定文书是否按要求进行准确、规范地记录及保存;如无防污染证书、文书,则检查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作业报告检查:是否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情况,实际作业时间是否与报告的时间基本一致,实际作业船舶是否与报告作业的船舶一致,实际作业的项目是否与报告的项目一致,实际接收的污染物数量是否与报告的基本一致;船舶相关证书、文书及记录检查:检查作业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是否持有并保持有效;是否制定作业方案或计划(如适用)、作业是否按规定记录(如适用);作业单位相关资质能力检查:检查为船舶提供服务的作业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设备检查:检查作业涉及的主要设备、管路系统、安全与防污染设备、应急设备等是否按规定配备,并处于良好状态;操作性检查:检查船员和作业人员是否熟悉作业方案,对相关操作规程是否熟悉并遵守,作业期间安全与防污染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是否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公司防污制度体系建立情况,公司对船舶提供资源和岸基支持情况;公司防污染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公司为船舶配备船员情况;公司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公司对船舶防污染监督检查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