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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2日    来源:高寺台镇 【字体:  打印

高镇政字〔2020〕 77号

承德县高寺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寺台镇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的通 知

各站所:

现将《高寺台镇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站所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县高寺台镇人民政府    

                                  2020年 10月20 日        

高寺台镇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依法及时处理高寺台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镇范围内受理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镇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依法提出的投诉。

提出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投诉人;被投诉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为被投诉人。

第四条  高寺台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镇内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第五条  镇政府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镇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监督和回复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能:

(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二)承办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    

(三)调查取证,审查被投诉举报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属地管辖、实事求是、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和违法必究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 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对投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投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放弃投诉。

第九条  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保密,保守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执法粗暴、野蛮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五)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六)实施的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制度规定且有初步证据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制作《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调查人员与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受理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调阅与被投诉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和相关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有关行政执法活动情况。受理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时,被投诉人以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伪证。

在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受理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终结,投诉人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镇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经调查核实,确认被投诉举报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受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经调查核实,确认被投诉举报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审查部门通知被投诉部门限期自行纠正并反馈结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终结后,受理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受理投诉机关及其人员在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以投诉举报为名,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