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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岗子满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 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4日    来源:岗子乡 【字体:  打印

岗乡政字〔2020〕14 号

承德县岗子满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

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站所: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县法制办相关要求,我镇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县岗子满族乡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0 日        


承德县岗子满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

使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各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岗子满族乡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具体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我乡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工作制度

第四条  岗子满族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各执法部门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

第五条  文字记录包括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以及相关案卷等书面记录。

第六条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的留存。

第三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七条 我乡执法部门专人负责保管行政执法案卷及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等,定期一并报送上级司法部门存档。

第八条 执法部门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执法部门专门人员存储。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及时报送存档。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条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我乡执法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执法部门应注意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五章  记录设备以及记录管理

第十四条  各执法部门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执法结束后及时将记录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六章  全过程记录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承德县岗子满族乡人民政府               2020年 9月20日印  

(共印 8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