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岔沟乡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6日    来源:岔沟乡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岔沟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岔沟乡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岔沟乡政府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并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指标体系。

岔沟乡政府负责岔沟乡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执法部门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

第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本乡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将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岔沟乡政府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八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公示的平台主要有: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县政府网站、河北政务服务网、等;

(二)办公场所:综合行政执法队或其他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三)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短信、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岔沟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九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事前公开

第十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岔沟乡政府监管的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等;

(二)执法依据。岔沟乡政府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权责清单等执法依据;

(三)执法权限。岔沟乡政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岔沟乡政府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项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公众监督与救济方式。公开举报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一条  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乡政府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岔沟乡政府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公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等信息。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执法类别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岔沟乡政府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岔沟乡政府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探索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第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执法人员岗位职责,提供法律咨询、投诉等服务。

第五章  事后公开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重要程度,合理把握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期限。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在每年7月10日和1月25日前向县司法行政部门、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和有关数据。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岔沟乡政府予以更正;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不准确的,予以更正。

第二十九条 积极配合县司法行政部门通过网上巡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我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第三十一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岔沟乡政府或上级司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

(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三)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按规定审查的;

(四)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