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八家乡人民政府 | ||||
行政强制事项 | 1、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强制 | ||||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 | |||||
事项类别 | 行政强制 | ||||
行政强制期限 | 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可延长30日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
办理程序 | 1、立案:2名执法人员现在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现场、检查)等笔录。 2、调查终结:违法事实确凿 3、下达告催书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经审核是否履行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明确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时间 7、强制执行 | ||||
救济渠道 | 1、当事人享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强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 ||||
执法部门 | 八家乡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咨询电话 | 0314-3059501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夏季14:30-1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