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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9日    来源:县城管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表
序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事由执法依据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处罚结果救济渠道结案时间
1承德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承县城管行罚字【2020】第009号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承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19日
2马**马**驾驶超重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承县城管行罚字【2020】第005号驾驶超重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承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4月1日
3承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承县城管行罚字【2020】第003号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承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3月9日
4承德县刘**货运经营部承德县刘**货运经营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承县城管行罚字【2020】第010号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承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19日
5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承县城管行罚字【2019】第051号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承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7月22日
6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加建地下一层承县城管行罚字【2020】第008号擅自加建地下一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承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41000元)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4月21日
7张**张**利用充气装置为载体设置广告承县城管行罚字【2020】第021号利用充气装置为载体设置广告《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承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4月20日
8承德**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承德**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利用充气装置为载体设置广告承县城管行罚字【2020】第022号利用充气装置为载体设置广告《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承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7月29日
9承德县**超市承德县**超市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承县城管行罚字【2020】第038号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承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0月22日
10马**马**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承县城管行罚字【2020】第032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承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