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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韩素云涉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0日    来源:头沟镇 【字体:  打印

韩素红,女,头沟镇北沟门村五组村民,于2020年10月24日晚五点左右在南墙外自留地焚烧秸秆,过火面积约0.2亩。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及照片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认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于2020年10月27日对其行为立案调查。

我单位于2020年10月28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头镇罚告字2020第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头镇听告字2020第001号告知韩素红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韩素红自动放弃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由于涉案人韩素红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火情未造成严重损失。

现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