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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杜桂侠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0日    来源:头沟镇 【字体:  打印

杜桂侠,女,头沟镇池营子村一组村民,于2021年1月25日下午在西北沟自家地里焚烧秸秆,过火面积约0,2亩。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及照片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认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于2021年1月25日对其行为立案调查。

我单位于2021年1月27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头镇罚告字2021第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头镇听告字2021第001号告知杜桂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杜桂侠自动放弃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人本人有悔改表现,火情未造成重大损失

现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杜桂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