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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阚荣富露天焚烧秸秆、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0日    来源:头沟镇 【字体:  打印

阚荣富,男,头沟镇汤泉村三组村民,于2021年3月24日下午在西梁沟自家地里焚烧秸秆,过火面积约10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及照片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认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于2021年3月24日对其行为立案调查。

我单位于2021年3月2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头镇罚告字2021第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头镇听告字2021第002号告知阚荣富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阚荣富自动放弃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由于本人有悔改表现,态度较好,过火面积较小

现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阚荣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